社保欠費趨嚴重多地清欠額猛增:銀川一個月上億
- 發佈時間:2014-11-15 08:16:28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孫業文
清欠年年有,今年格外多。
年底將至,各地紛紛加大社保清欠力度,甚至有的地區為了減少社保欠費,不惜向部分低收入人群提供助保貸款,待到領取養老金時再用部分養老金償還貸款。
“近兩年,企業的整體經營情況都不是很好,至少有30%的企業處於困難階段,加之社保的支出成本很高,其中的大部分企業均無力承擔。”11月11日,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唐鈞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由於失業以及個人身體原因導致的個人棄繳現象也使得社保欠費問題加重。
本報記者從國家發改委最新公佈的數據了解到,城鎮調查失業率為5.05%,但該數據被眾多專家認為“低估了”。
欠費大戶增多
多年來,為了進一步擴大社保覆蓋範圍,清欠社保歷史費用工作逐漸成了社保改革的主要任務之一;但一些單位有錢不繳、前清後欠的問題依然比較突出。
“欠費問題主要集中在兩類群體,一是農村戶口的歷史欠賬問題。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農村戶口繳納社保不是一個強制性的政策,大部分企業只給這部分員工繳納醫療和工傷兩個保險;二是建築等靈活用工的行業,人員的文化素質相對較低,大部分訴求依然集中在不拖欠工資這個層次。”北京勞動法專家律師團創始人、北京弘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保全律師11月11日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稱。
據記者了解,對於社保的補繳也有區分,如農村戶口的員工,對於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社保不能要求補繳,只能進行現金補償,但城鎮戶口的員工可申請補繳。
除此之外,記者通過梳理資料發現,近期的社保清欠中,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同樣被納入社保清欠工作日程之中,其中不乏欠費大戶。問題相對突出的是,已經停産、破産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難以理順,很多國有集體企業長年沒有負責人、沒有政工人員,企業職工因長年下崗,勞動關係舊的沒解除、新的續不上,致使許多職工寧願中斷繳費年限。對此,很多地區甚至針對這個群體建立了專門的追繳措施;甚至執行“先繳後撥”的規定,對拒不還清欠款或不執行還款計劃的單位暫緩撥付養老金,由參保單位自行墊支,待繳清欠費後再予以清算。
與此同時,為了使清欠社保的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各地紛紛建立了暢通的社會保險清欠工作機制,並與財政、地稅等部門相互配合,建立欠費統計臺賬,隨時把握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基本情況。
據記者了解,早期的社保清欠工作,對於催繳依然欠費的企業基本沒有太多的整治措施,如今,用人單位到期仍未繳納或補足的,社保經辦機構可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查賬、申請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決定並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保費,同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截至目前,很多地區的清欠社保額度猛增,之前很多一年不過幾百萬元的清欠額度,如今大都是以季度甚至月作為計量單位,且大都過億元。如青島市一季度共清欠、補繳社會保險費6億元;銀川在短短一個多月時間內,清欠數額就已高達上億元。
企業減負是關鍵
大力推進清欠社保工作,雖然有利於擴大覆蓋範圍,並從根本上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問題,但卻不是最有效的辦法。
“企業為什麼會欠費?因為大部分企業經營很困難;同時,社保的支出成本很高,很多企業都傾向於選擇不繳或少繳。”楊保全表示,就目前而言,勞動監察的力度越來越大,只要員工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就會要求相關企業提供社保繳納情況説明以及員工的工資表,但確實有很多企業是真的無力承擔,甚至有的中小企業一清欠就關門了。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此前發佈的一份報告顯示,當前我國企業稅費負擔較重,綜合考慮稅收、政府性基金、各項收費和社保金等項目後的稅負達40%左右,超過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的平均水準;其中,社保成本佔大頭。
而在過去30年,OECD國家的平均宏觀稅負水準約為24%-27%,日本、南韓和美國的宏觀稅負相對較低,過去20年約在20%左右。
值得留意的是,上述數據且為官方數據,大量民間對中小企業稅費的調查結果均在六成左右。
據記者了解,為了在經濟下行壓力下穩定就業,很多地區採取了向困難企業緩繳五項社保的舉措。也就是説,在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申請緩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五項社會保險費,但一般的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但記者發現,這樣的舉措在部分地區實施一段時期後卻形成了新的欠款群體,緩繳的困難企業成了當地清欠社保工作的對象之一。
“從社會分配的角度來看,企業的社保問題應該換個思路。現在,企業掙了錢首先就要去繳稅、繳費,最後才會去考慮員工的工資和社保。”唐鈞建議,企業首先應該考慮員工工資和社保,最後才是繳稅和繳費問題;因此,需要國家出臺一些針對中小企業就業方面的優惠政策,比如根據就業人員的數量給予中小企業適當的退稅用於緩解社保的欠費問題。
據記者了解,當年的社保制度是在充分就業的前提下進行的,也就是人人都有工作,人人都從工資中扣除即可;但新的經濟社會背景下,失業的人越來越多,所以依據的本身已經出現了問題,需要重新換個角度解決這個問題。
不過,就目前而言,我國僅對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提供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其他從就業層面考慮的政策暫處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