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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能源體制機制改革跨入歷史新起點

  • 發佈時間:2014-10-30 07:1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在“能源體制機製革命”的新高度上,我國能源改革思路和對策就不能再局限于一枝一葉的修修補補了,而應從長遠的、全局的角度統籌考慮。這需要確立市場化改革方向;突破思想認識誤區,還原能源商品性、可競爭性和能源安全分攤性;健全法律體系和財稅體制,完善能源市場制度環境;建設煤、電、油、氣四個現代市場體系,搭建多層次能源市場化交易平臺;堅持由市場形成能源價格;重組能源機構;用“三張清單”界定政府與市場邊界。

  由於最高決策層針對當前我國能源領域面臨的嚴峻挑戰,將之前的“能源體制機制改革”提升到“能源體制機製革命”這樣的高度,要求根本變革當前的能源體制機制,現在的能源改革思路和對策就不能再局限于一枝一葉的修修補補了,而應從長遠的、全局的角度統籌考慮。大而言之,這需要確立能源體制機制的市場化改革方向;突破思想認識誤區,還原能源商品性、可競爭性和能源安全分攤性;健全法律體系和財稅體制,完善能源市場制度環境;建設煤、電、油、氣四個現代市場體系,搭建多層次能源市場化交易平臺;堅持由市場形成能源價格,深化能源價格改革;重組能源機構,轉變政府對能源的管理方式;用“三張清單”界定政府與市場邊界,推動政府職能轉變。

  在我國能源體制機制眾多弊病中,最受人詬病的是行業市場集中度高,市場化程度相對較低,壟斷現象突出。這種壟斷是由政府的行政性壟斷導致非公資本難以進入所造成的。行政性壟斷不僅造成市場化改革不足、現代能源市場體系尚未完全建立的局面,還誘發政府對能源價格強有力的行政管制。行政壟斷和價格政府監管兩者共同導致我國能源産業技術進步緩慢,産業技術水準不高,也造成了社會不公,因此,破除行業行政性壟斷和價格政府監管將是我國未來能源體制機制改革的主要突破方向。

  長期以來,我們一直認為煤炭、電力、油氣是特殊商品或準公共産品,是市場失靈的領域,應由政府管制、國企壟斷經營。事實上,能源也是商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基本屬性,受價值規律和供求關係調節,可由競爭優化配置資源,由供求決定價格,由契約規範交易。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回歸能源的商品屬性,推進能源領域的市場化改革成為全球性趨勢。

  壟斷並非能源行業的天然特性。市場的壟斷有各種形態,有的具有自然壟斷性質,有些壟斷則來自人為。不僅如此,一些行業雖具有自然壟斷特徵,但並不等於行業中的所有業務都應一體化經營,通過競爭提高效率的規律在這些行業同樣適用。推動能源體制機制市場化改革的前提,就是將這些行業中的競爭性業務與非競爭性業務分開。屬競爭性領域的完全放給市場,讓供求關係決定價格,競爭優化資源配置,由契約規範交易。屬非競爭性領域的業務實行公平接入、提高普遍服務水準,加強政府對其經營業務、效率、成本和收入的監管。與此同時,改進政府管理,對市場失靈領域,切實履行宏觀管理、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職能。按照市場化改革的思路,當然還需進一步推進政企分開,剝離國企的政策性負擔和行政性特權,培育合格的能源市場競爭主體,以重塑競爭性市場結構。

  國家能源安全涉及生産、流通和消費三大領域,涵蓋經濟社會生活方方面面,需要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共同擔當。因此,必須摒棄僵化觀念,樹立新的能源安全理念,充分認識到能源安全的可分攤性,敞開市場大門,不問國有民營,不論企業大小,不管哪個産業鏈環節,讓所有有意願、有能力的企業都參與進來,各展所長,互利共贏,共同增加能源市場有效供應。為加快加強法律法規建設,需要儘快出臺《能源法》;加快制定石油、天然氣、原子能等單行法;修改現行《電力法》、《礦産資源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等能源單行法中部分不符合實際的內容。同時,加快能源行業財稅體制改革,取消不合理補貼,建立公平有效的能源財政補貼;建立廣覆蓋、多環節的綜合稅收調控體系,儘快擇機開徵碳稅,將開徵能源環境稅作為中長期的目標導向,並將燃油稅以及排污費和污水處理費“費改稅”後併入能源環境稅中,在提升稅率的同時,健全能源環保稅收優惠措施。

  搭建多層次能源市場化交易平臺,要求建立和完善公開、公平、公正的能源現貨及中遠期合約市場,逐步建立現代能源期貨市場。同時,有序開放能源期貨市場,逐步形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區域能源市場中心。為此,可以考慮在能源生産或消費重點區域例如山西 、東北、新疆 、上海等地建立煤炭、天然氣和石油等交易中心或期貨交易市場中心;電力交易市場可考慮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交易中心,在這個交易平臺上,發電企業與用電方公開、公平、公正地交易,電網不再統購統銷,而應無歧視公平開放。

  至於能源價格改革,煤炭方面,核心是在取消電煤合同價的基礎上,著手推進煤炭價格完全市場定價;配套實施煤、電、運全産業鏈綜合改革,建立煤炭價格、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實時聯動機制,徹底解決煤電矛盾。石油方面,在新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定價機制,包括調價週期、調價幅度、調價方式等。定價權更多下放給行業協會或企業,在實現與國際接軌基礎上,價格調整不必由政府發佈,可由行業協會按照政府確定的規則,自行調整發佈。天然氣方面,在門站價由市場凈回值定價的基礎上,建立上下游聯動機制,形成真正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市場供求關係、環境補償成本的價格,政府只管理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輸配氣價。電力方面,進一步區分競爭性和非競爭性業務,逐步形成發電和售電價格由市場決定、輸配電價由政府制定的價格機制。

  以往能源主管部門更注重通過投資項目審批、制定價格和生産規模控制等方式干預微觀經濟主體的行為,而對行業監管及其他職能重視不夠,政府職能缺位與重疊並存。為此,應按“大能源”的內在要求對整個能源行業的管理進行整體設計和運作,在改革中推動能源行業整體協調發展和健康發展。

  在重組能源管理與監督機構的同時,通過“權力清單”把政府能幹什麼清清楚楚、詳詳細細列出來,凡是清單中有的政府可以幹,清單上沒有的政府就不能幹,限制政府的亂作為。通過“負面清單”在能源行業中劃出一張“黑名單”,“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外資或民營資本只要不觸及這些底線即可進入。通過“責任清單”用法律與制度把責任明確細化到政府每一個行為主體,把政府責任貫穿市場運作全過程,實現“法定責任必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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