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所高校章程公佈:清華教師未獲批不得校外兼職
- 發佈時間:2014-10-09 07:52:28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姚慧婷
北京大學將設立監察委員會,獨立對學校機構及人員行使監察職權;清華大學校長“退出”校學術委員會將成為常態。昨日,教育部公佈了近日經核準發佈的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9所高校章程。高校章程被視為大學“憲章”,去年11月16日,中國人民大學、東南大學等6所高校成為首批被教育部核準發佈學校章程的高校。
北大
學生可被選為校學術委員會委員
昨日,記者從北京大學了解到,該校章程自2007年啟動制定工作,在校內外反覆徵求意見、修改。歷經8年,終在今年9月3日,由教育部核準、生效。章程全文9300余字,與此前的校內公示徵求意見稿相比,共修改、調整了68處。
其中一大亮點是規定創設了監察委員會制度。按照規定,北大將設監察委員會,直接對校長負責,獨立行使監察職權,監察室將是其辦事機構。
《北京大學章程》規定,北大監察委員會主要履行檢查學校機構及人員在遵守和執行學校規章制度和決定中的問題,受理對學校機構及人員違反校紀校規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學校機構及人員違反校紀校規行為等職責。
擁有這些權利的監察委員會委員將由北大校紀委委員代表、民主黨派代表、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組成。這意味著,北大部分學生將有權調查處理學校人員的部分違規行為。
根據章程,北大學生還可被選舉成為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1年,審查評定教師職務擬聘人選、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也可成為校務委員會委員,參與審議學校發展與改革規劃、學科建設與專業設置等重大事項。
清華
校長“退出”校學術委員會
清華在該校章程中規定了教師職務系列。按照規定,清華設置教學崗位和研究崗位,教學崗位的教師以教學工作為主,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和助教4個崗位等級,研究崗位教師以學術研究工作為主,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3個崗位等級。
教育部此前出臺的《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曾規定,高校教師不得從事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清華大學章程》進一步明確,包括教師在內的清華大學教職工,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職。
章程規定,清華設學術委員會作為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負責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委員由學校教授代表組成,校長不能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現任清華大學學術委員會主任由著名國學家錢穆之女錢易院士擔任。據新京報記者了解,清華大學現任校長陳吉寧和前任校長顧秉林均不是校學術委員會委員。
學術委員會成員包括各院係等教學研究機構按教授比例推薦選舉的委員、校長直接聘任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和職務委員(兩名)。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五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南開
設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除北大、清華外,教育部此次核準的章程還包括浙江大學、中國農業大學等7所高校的章程。據教育部介紹,已有32所高校的章程核準發佈,其餘15所985工程高校的章程也都已完成核準程式,近期發佈。
《浙江大學章程》規定,學校設立聽證委員會,在學校制定和實施有關規定,或作出有關決定之前,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和建議。《南開大學章程》也有類似規定,該校提出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