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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國務院再次修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 發佈時間:2014-10-08 22:08:0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業文

  以有效“放”“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解讀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次修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新華網北京10月8日電(記者安蓓、趙超)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次修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促進有效投資和創業。經此次修訂後,中央層面政府核準的投資事項將比2013年減少40%。

  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再次修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具有哪些重要意義?從中傳遞出怎樣的信號?記者8日採訪了有關人士。

  會議決定,對城市道路、供水、化肥等15類項目取消核準,改為備案,並運用産業、用地、環保等相關政策和技術標準等手段,提高管理科學性和有效性。除少數另有規定外,境外投資項目一律取消核準。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機場、非跨境跨省電網等23類項目核準許可權。

  “這是本屆政府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的體現,是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進一步落實。在當前複雜的經濟形勢下,對於進一步激發微觀主體投資活力、拉動有效投資、推動創新創業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諮詢研究部副部長王軍説。

  按照現行的投資管理體制,中央層面對於企業投資的項目區分不同的情況,實行核準制或者是備案制。具體來講,對於列入到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投資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在目錄之外的實行備案管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楊潔説,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是劃分政府核準範圍的重要文件。適時對這個文件進行修訂,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係,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的關鍵所在。2013年,通過修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取消、下放、轉出企業投資核準事項49項,需要報中央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減少了60%。

  長期以來,政府職能存在“越位”和“缺位”的問題,一方面,政府對於市場主體投資行為過多包辦代替,甚至親自下場踢球,限制了民間投資的活力和空間,並産生權力尋租及腐敗問題;而另一方面,在環境保護、社會管理、反壟斷等一些需要政府發揮監管職能的領域政府卻不能發揮有效作用。從當前形勢看,我國經濟面臨較大的下行壓力,外部市場環境依然複雜,出口難以對經濟增長髮揮正向拉動作用,消費短期內難以大幅增長,而面對産能過剩等矛盾,繼續採取盲目擴張的方式拉動投資難以為繼。

  “只能依靠提高有效投資的效率,讓資金投向地方和社會真正需要的領域,這就需要把投什麼以及怎樣去投的權力交給企業、交給地方政府,這是既利當前又利長遠的重要舉措。”王軍説。

  楊潔説,此次再次修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涉及的大部分是企業和地方投資意願比較強的領域,投資金額大,就業帶動力強,含金量比較高。而對境外投資取消核準,將大幅度提升企業境外投資的便利化水準,進一步推動國內企業走出去。

  會議確定了取消下放政府投資審批權的三方面原則:一是進一步縮減核準範圍。對市場競爭充分、企業能自我調節、可以用經濟和法律手段有效調控的項目,由核準改為備案。二是進一步下放核準許可權。對現階段仍需核準的項目,明確中央部門和地方責任。三是進一步完善監管。下放的核準事項由地方政府按國家規劃進行核準,並落實“各負其責、依法監管”要求,建立完善縱橫聯動協管機制。

  “放”和“管”是完善政府職能、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兩面。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過程中,我國將堅持放管並重,加強後續監管,推動體制機制的建設。

  楊潔介紹説,下一步,國家將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更加注重放管結合,改革創新投資管理體制。一方面是“放”,在再次修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同時,還將減少、整合和規範前置審批及其仲介服務,促進投資和就業的便利化。另一方面是“管”,以資訊化手段為支撐,創新審批和監管方式。

  會議明確,要依託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臺,結合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建立投資項目建設資訊報告和企業信用檔案制度,並向社會公開有關資訊。要同步下移監管與核準、備案許可權,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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