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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企業四種情形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 發佈時間:2014-09-04 18:24: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高敬  責任編輯:王斌

  《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在國家工商總局4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外資註冊局局長馬伕介紹,企業出現四種情形會進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將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用明顯的紅色標記進行提示。

  根據工商總局制定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這四種情形是:未依照條例第八條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即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二是未依照條例第十條規定在責令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資訊的,即企業未在資訊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也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資訊;三是公示企業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四是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

  他同時介紹,為使企業信用能夠得到修復,辦法規定了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式: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未按規定履行即時資訊公示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其資訊公示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繫,可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馬伕説,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屆滿3年仍未消失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考慮到列入“黑名單”對企業的影響較大,辦法規定工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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