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繼偉:構建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
- 發佈時間:2014-08-28 08:40:28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王斌
27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託,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今年以來預算執行情況時表示,今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大力推進改革創新,注重實施定向調控,有針對性地解決經濟運作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保持了經濟社會發展總體平穩與和諧穩定。
樓繼偉介紹説,1—7月,全國公共財政收入87300億元,為預算的62.6%,增長8.5%;全國公共財政支出79410億元,完成預算的51.9%,增長15%。財政部門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作用,帶動企業、社會資本多元投入,加快棚戶區、中西部鐵路、城市基礎設施、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等建設。進一步減少和規範涉企收費,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自主權,簡化合併增值稅特定一般納稅人徵收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實體經濟做強。完善出口退稅政策,支援外貿穩定增長。加快生産性服務業發展,大幅增加國家創投引導資金促進新興産業發展。改革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延續並完善支援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的稅收政策,出臺進一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政策措施,落實好教育、科技、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民生政策。支援加大霧霾等大氣污染治理力度。積極財政政策的有效落實,有力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
紮實推進財稅體制改革
今年以來,財政部門研究制訂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6月30日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配合做好預演算法修正案草案審議及相關修改工作。探索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正在對未來三年內重大改革、政策,研究制定政策目標、運作機制和評價辦法,並測算收支數額。清理整合專項轉移支付,將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由2013年的220個壓減到2014年的150個左右,同時加大對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資訊公開力度。逐步健全政府購買服務政策制度體系,加快推進改革試點。營改增繼續擴圍,今年陸續將鐵路運輸、郵政業和電信業納入試點範圍。研究完善消費稅改革方案。積極支援房地産稅立法與改革,推進環境保護稅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立法進程。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重大稅收政策調整情況。
嚴格預算執行硬化預算約束
按照批准的預算抓好執行,硬化預算約束。在規定時限內批復中央部門預算。加快了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下達進度,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由批准預算後90日內下達縮短為30日內下達。嚴格按照年初項目確定的預算用途和範圍下達預算。進一步深化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完善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指導地方加強國庫集中支付電子化管理。開展地方存量財政專戶清理核準工作,壓減地方財政專戶數量,從嚴把好地方財政專戶新開戶核準關。
加強財政預算管理
加快構建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2014年將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首次編入預算草案,向全國人大完整報告了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研究形成了規範稅收優惠政策的初步意見。全面梳理現有政府性基金項目,擬取消或停徵部分基金項目。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在2013年基礎上提高了5個百分點,調入公共財政預算用於保障改善民生的資金規模進一步擴大。中央金融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正在研究制定中。完善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推動儘快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資訊化系統。對城鄉低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重要政策、重大項目開展了績效評價工作。
加快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建設
優化國債品種和期限結構,國債預發行券種範圍擴大,國債餘額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開展了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測算評估,加強新增債務管理,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得到較好控制。指導地方做好發行2014年4000億元地方政府債券相關工作。開展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改革試點,制定相關制度辦法並確定了試點地區,目前廣東、山東、江蘇等省已完成債券發行。研究制定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及配套實施細則。積極推進政府會計改革,抓緊制定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
嚴肅財經紀律
進一步完善財政支出標準,著力推動項目支出定額標準體系建設。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會計制度建設,強化單位內部控制。“三公”經費預算繼續零增長,加大了對預算單位大額餐費、娛樂場所消費、公款旅遊、購買購物卡和會員卡等違規行為的監控力度。嚴格執行有關會議、差旅、培訓等費用支出的管理制度,認真落實政府性樓堂館所一律不得新建的要求,努力壓縮行政成本。公開預決算的中央部門範圍進一步擴大,公開內容更加詳實,除涉密內容外,中央政府和中央部門預決算全部公開到支出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中央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按照具體項目向社會公開。中央部門公開的2014年部門預算和2013年部門決算中,分別增加“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決算表,並將“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費”進一步細化為“公務用車購置費”和“公務用車運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