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廣東天津福建自貿區試點選擇性徵收關稅
- 發佈時間:2015-06-09 08: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張少雷
8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通知,對外公佈廣東、天津和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這些政策已于3個自貿試驗區掛牌成立之日起執行。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進口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3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前在上海自貿區已試點的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對試驗區內註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並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相關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等。
值得注意的是,3個新增自貿區同時被賦予了試點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3部門明確提出,在廣東、天津和福建自貿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即對設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生産、加工並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關稅的政策。這就意味著,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保稅加工企業,不再像此前內銷時關稅按成品徵稅等方式,而是能夠選擇稅負較低的方式繳稅,即可以選擇按料件徵稅或是按成品徵稅。專家表示,這有利於區內企業進一步整合生産資源、降低生産成本,拓展內銷市場。
同時,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3個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此外,3個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範圍和稅收政策適用範圍維持不變。
3個自貿區還確定了一些特殊政策。如廣東自貿區確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珠海橫琴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福建自貿區確定,平潭綜合實驗區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因為這些區域記憶體在其他不同類型的經濟特區,單獨的稅收優惠需明確區分。”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告訴《經濟日報》記者。3部門還明確要求,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在福建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探索建立貨物實施狀態分類監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