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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領導離任須交接八類經濟事項

  • 發佈時間:2014-11-05 08:40:50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為更準確地界定領導幹部任期內經濟責任,增強領導幹部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完善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北京市將於近日出臺管理辦法,對區縣局級領導幹部離任時需要交接的8類經濟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辦法規定,8類需要交接的經濟事項包括領導幹部任職期末財政財務收支、專項資金及貨幣資金結余,未完結的經濟往來事項,債權債務,未完結的工程項目,任期內已發生但尚未處理或尚未處理完畢的經濟糾紛、訴訟事項,單位管理的學會、協會等各種社會團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財物和資産狀況,離任領導幹部個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公款以及其他需要説明和交接的事項。

  據了解,制定這項辦法是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未來三到五年時間內,本市還將進一步完善計劃管理辦法、審計成果運用辦法、整改監督管理辦法和問責管理辦法,逐步健全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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