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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規定經適房上市 增值收益50%上繳

  • 發佈時間:2014-09-10 17:08:00  來源:南昌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姚慧婷

  收益款納入保障房專項資金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9日向社會公佈《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産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經適房權利人取得經適房完全産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增值收益款納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

  2008年,深圳出臺《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適房簽訂合同滿5年後,業主可通過繳納增值收益取得完全産權或上市交易。昨日公佈的意見稿明確,該辦法適用於2008年1月18日以後,市區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低收入家庭簽訂買賣合同的經適房取得完全産權和上市交易的相關活動。

  經適房取得完全産權,是指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經適房,其權利人根據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收益後取得該住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全部權利,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經適房上市交易,是指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經適房,其權利人根據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收益後取得完全産權並將該住房轉移登記至第三人。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經適房政策的出發點是解決戶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並不鼓勵購買人購房後進入市場交易獲利,然後又形成新的住房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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