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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小區地上停車費不能“物業一口價”

  • 發佈時間:2014-08-28 13:34:00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姚慧婷

  “我住在歷下和平山莊,物業公司徵求業主的意見,就是出臺了一個物業費按每平方1.36元收,地上停車費每月租賃費170塊錢,想問一下,物業公司徵收這個費用有依據嗎?”在市物價局群眾見面會上,居民李女士諮詢了自家小區物業收費問題。

  對此,濟南市物價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物業費根據不同的物業服務階段,實行兩種定價形式。一種叫前期物業階段,就是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這個階段,這個階段的物業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之後,實行市場調節價,就是由業主大會決定物業部門的服務標準,聘請物業公司,雙方商議、簽訂服務內容和標準、服務收費標準,而不是由物業公司單方面決定。

  至於170元的地上停車費,其實應該叫做車位的場地使用費,指的是因為車輛停放佔用小區公共區域,為其他業主交納一定的使用費,這個費用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可以代收,主要用於補充小區專用區域的專業維修基金,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沒有業主大會實行政府指導價,標準一般是在小區地下公有車庫的車位租賃價格的70%左右。“物業公司沒有經過業主同意,擅自公佈地上場地使用費,這是不允許的。”

  2012年出臺的《濟南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對小區車位租賃費、停車服務費和地上車位場地使用費的收費標準進行了明確:車位租賃費基準價格為220元/月,可上浮10%,即每月最高不超過242元。地上停車位場地使用費為車位租賃費的70%,即每月不得超過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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