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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出臺援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政策

  • 發佈時間:2014-08-26 09:18:19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姚慧婷

  內蒙古近日出臺援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政策,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利用失業保險基金對困難企業給予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政策執行截止時間為2017年底。

  記者從內蒙古財政廳社會保障處了解到,近年來,由於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尚未完全消除,經濟發展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因素較多,內蒙古部分行業、企業經營仍然比較困難。截至2013年年末,全區困難企業達到839戶,涉及職工31.6萬人。一些企業生産經營處於不穩定狀態,隱性失業問題不容忽視。同時,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較多,但是對穩定和促進就業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這次出臺的政策規定,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在確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水準不降低、失業保險基金三年內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在政策執行期內,適當降低困難企業失業保險的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具體為:參加失業保險的困難企業按規定繳費基數的60%繳納失業保險費;困難企業中每人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企業和個人以實際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每人平均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執行期限由統籌地區確定。

  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最少留足36個月額度)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對未裁員或少裁員(裁員20人以內且裁減人員佔企業職工總人數10%以內,下同)的困難企業,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包括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同一困難企業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中的一項補貼政策。

  社保補貼的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就業專項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保補貼標準執行,崗位補貼的補貼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計算,補貼期限均不超過6個月。兩項補貼的補貼額度,對未裁員和少裁員的困難企業分別以該企業實際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60%和50%計算。

  困難企業開展在崗職工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業提出申請,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為:對未裁員的困難企業,通過培訓合格且繼續履行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照最高不超過轉崗培訓人數的70%計算,每人最高可補貼800元;對少裁員的困難企業,按最高不超過轉崗培訓人數的60%計算,每人最高可補貼800元。每個困難企業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訓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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