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稱86.6%女大學生就業受過歧視 每人平均17次
- 發佈時間:2014-11-17 06:27: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姚慧婷
左手舉著判決書,右手比著“V”,黃蓉(化名)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門口,拍下了拿到判決的這一刻。
今年6月,因感覺在應聘中受到性別歧視,黃蓉以平等就業權和人格尊嚴權被侵犯為由,將招聘企業“杭州西湖區東方烹飪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杭州新東方”)告上法庭,要求這所隸屬於新東方烹飪教育機構的學校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
11月12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杭州新東方在招聘中存在就業歧視的行為,侵犯了黃蓉平等就業的權利,判決該校賠償黃蓉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但以法律依據不足為由,駁回了黃蓉要求招聘單位書面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眼下,正是招聘旺季,各種校園招聘會正如火如荼地展開。黃蓉打贏官司,讓很多女生感到提氣,但在就業過程中,她們面臨的性別歧視依然未減。
三次被拒,只因是女性
事情起源於今年6月,黃蓉從河南省某高校社會工作專業畢業,來到杭州找工作。
據黃蓉回憶,6月時,她在某網站看到杭州新東方招聘兩名文案的消息。隨後,便在網上向該校投了簡歷。
大學期間,黃蓉實踐經驗豐富,成績也還不錯,她覺得自己各項條件都符合崗位要求。但投簡歷之後,左等右等,始終沒收到任何回復。心急之下,她打到學校人事處詢問應聘情況,但得到的結果是,該職位“僅限男性”。
“後來才發現,當時招聘資訊,確實對性別有要求。”黃蓉説,但沒過多久,自己又在另一家網站上看見了同一條招聘資訊。“但這次沒有標注僅限男性,我當時高興壞了,馬上又投了簡歷。”
可是,第二次投出的簡歷,依舊石沉大海。黃蓉打電話詢問,對方人事處工作人員依舊告訴她,“僅限男性”。
第三次,面對同一個崗位,黃蓉選擇帶著自己的簡歷,直接“殺”到學校的人事招聘處應聘。
“我們這個職位要經常出差,所以僅限男性。”據黃蓉回憶,校方的招聘人員還是直截了當地拒絕了她。
“沒關係,我可以接受出差,我能自己調節好工作和生活。”黃蓉回答。
“但我們學校的校長都是男的,你們一起經常出差,要開兩間房,成本太高了!”
這讓黃蓉很氣憤,“不能因為校長都是男的,就不招女生了呀!”她對記者説。
儘管當時還有其他可以招聘女性的職位,但黃蓉一心想做策劃和創意方面的工作,沒有再考慮其他選擇。
“後來問了一些律師和專家,確定了他們是性別歧視,加上我也看了曹菊案,我覺得,我也應該像曹菊一樣,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黃蓉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黃蓉所説的曹菊案,被稱為“中國就業性別歧視第一案”。同樣是在應聘過程中受到性別歧視,大學生曹菊將招聘企業告上法庭。該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被告企業向曹菊支付3萬元,作為反就業歧視專項資金。對比曹菊案歷時一年多才立案,黃蓉7月遞出起訴狀,8月法院受理立案,9月開庭,11月等到判決,整個訴訟程式順利不少。但黃蓉坦承,這個過程依舊讓她感到疲憊。
以崗位需求為名“限招男性”合理嗎?
讓黃蓉感到無力和沮喪的原因之一,是招聘企業給歧視披上的“溫情外衣”。
記者從法院提供的判決書中看到,杭州新東方在書面答辯中認為,自己並不存在歧視女性行為,相反,是充分尊重和照顧女性。
該校在書面答辯中稱,“該次招聘的崗位具有特殊性,除早晚常態加班外,還須經常陪同校長去外地出差、應酬,出差週期長、應酬次數多。”
此外,校方還提出,學校出差管理制度明確,為節約單位成本,兩人以上(雙數)出差住宿的,必須同住一個標準間,否則超出部分不予報銷。
學校表示,校長均為男性,基於公序良俗、男女有別原則和單位制度規定,出於對女性的關愛和照顧,曾將上述事實如實告知黃蓉,並建議她應聘該校人事、文員等其他更適合的崗位。
學校認為,校方“基於所招聘崗位的工作特點,招聘男性以適應較繁重、較特殊的工作任務,這不僅不是歧視女性,反而是充分尊重和照顧女性。”
但上述辯解並未被法院採納。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性別等情況不同而受歧視,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條件。
本案中,法院認為,根據發佈的招聘要求,女性完全可以勝任該崗位工作,學校辯稱的需要招錄男性的理由與法律不符。在此情況下,學校不對黃蓉是否符合招聘條件進行審查,而是直接以黃蓉為女性、需招錄男性為由拒絕,其行為侵犯了黃蓉平等就業的權利,對黃蓉實施了就業歧視。
最終,法院判定,杭州新東方賠償黃蓉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但以法律依據不足為由,駁回了黃蓉要求被告書面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事後,中國青年報記者曾多次聯繫杭州新東方,但人事處的工作人員以“不清楚”為由,未接受記者採訪。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劉小楠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現實中,許多歧視行為被視為是“公平合理的”。“比如一些體力勞動或需要經常出差的工作,包括一些女性自己,都認為用人單位只招男性是應該的。”“我不否認兩性之間存在差異。但很多差異,並不能成為就業中性別歧視的抗辯事由。”劉小楠説,反歧視不等於僱主不能選擇適合工作崗位的人,而是不應根據與工作無關的個人特徵把人預先分類,假定某些人就是不適合某些職位,尤其是不能提出和工作內容沒有必然聯繫的要求,否則就可能涉嫌歧視。
反歧視,還需加強法律武器
“就業歧視現象普遍,歧視類型多,形式更加隱秘,這是招聘的一大現象。”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副主任張曉玲告訴記者,招聘過程中,黃蓉的遭遇非常普遍。而除了性別歧視外,近年來,應聘者在求職過程中,還遭遇到身高、學歷、外貌、戶籍,甚至血型、星座的歧視。
今年6~7月,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副研究員楊慧帶領她的團隊,在北京市、山東省、河北省的三所“985”、省部共建和普通高校進行了一次調查。結果顯示,高達86.6%的女大學生受到過一種或多種招聘性別歧視。
其中,有80.2%女性認為,在招聘過程中存在“招聘資訊顯示限男性或男性優先”、“拒不接收或不看女性簡歷”、“不給女性筆試、面試機會”、“不給女性復試機會”和“提高對女性的學歷要求”的現象。還有52.9%的男性也承認,在招聘過程中存在上述現象。
此外,調查結果還顯示,被訪女性平均受到性別歧視的次數達到了17.0次。
“很多大型企業都會傾向於招收男生。”余婷是南方某重點大學的畢業生,談及自己找工作的經歷,她仍舊氣憤不已。
“筆試後,我比第二名的男生高出10多分。” 余婷説,自己的學校、經歷、實踐活動都比那個男生突出,但面試時,主考官只問了余婷的戀愛和家庭情況。總分出來後,那個男生就排在了她前面。
在張曉玲看來,就業歧視現象高發的重要原因是我國反歧視法律不完善,只對歧視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缺少具體的違法後果,以及要承擔的責任。
“法律法規不健全,就會降低招聘單位和企業的違法成本。”張曉玲説,這會使得用人單位即使存在就業歧視,也不需要付出太大代價,就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不良風氣。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偉曾代理過十幾起涉嫌歧視的案件。他認為,我國在促進社會公平、保障就業權利方面正逐漸進步。他説,正是像黃蓉這樣的個案,在逐漸改變著人們的觀點,推動著社會反歧視的進步。
“杭州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黃榮勝訴具有重要意義。”張曉玲感嘆,“就是要對歧視亮起司法正義之劍,才能在巨大的司法壓力下,每個人都能夠得到平等的發展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