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登記之意 不在打壓房價
- 發佈時間:2015-01-13 00:29:20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王斌
近段時間,關於不動産登記的討論頗多。不少人認為,貪官們要拋房了,房價短期看要大跌了;而且,後面還會緊跟著出臺房産稅,持有多套房的富人們都會拋房,新增需求也會大幅萎縮,中國房價長期看也將熊途漫漫。果真如此嗎?
首先,《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一條清楚界定了出臺條例的原因與目的:為整合不動産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這幾點與調控樓市、打壓房價沒有直接關係。
所謂“整合不動産登記職責”,就是將原來分散在國土、房管、住建、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的職能,整合到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産登記工作。
所謂“規範登記行為”,是指通過立法規範登記行為、明確登記程式、界定查詢許可權,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記職責,實現不動産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資訊平臺“四統一”。
然而,很多人都把注意力集中于商品房。其實,過去十年,多數城市的商品房登記已經相對比較規範,未來規範的重點是非商品房領域、非城鎮建設用地領域,也即農村地區的宅基地、耕地、林地、海域等。這與城鎮地區的商品房價格變化,並無多大關係。而在農村地區集體用地上,只有宅基地、自建房,並無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
所謂“方便群眾申請登記”,強調的是“方便”,而不是“要求”,更非“強制”。比如簡化申請程式,強調當場審查的原則;比如減輕申請負擔,規定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用取得的資訊,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比如尊重申請人意思自治,規定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這意味著,如果一些人沒有意願將已有的房産、土地等進行登記,政府是不能強制要求他們登記的。比如,部分城裏人購買的小産權房,部分貪官收受的房産,即便2015年3月1日正式實施《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後,仍然可以不申請登記,官方數據庫中仍然不能顯示他們擁有的這部分房産。
所謂“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有些人可以不把自己佔有的不動産進行登記,但這些人的權利也沒有法律保護。比如,房産不能進行抵押,也不能進行合法轉售。對於已經登記的個人不動産,政府及工作人員負有保密責任,並非什麼人都可查詢別人的不動産登記資料,只有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才有權申請查詢。
可見,《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的出臺,目的並非為了抑房價,也不是為了反貪。因此,對樓市和房價的衝擊,遠沒部分人預期的那麼大。
值得關注的是,在實行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之前,住建部已經在推進城市住房資訊聯網了,只是步調較慢,2012年完成了40個主要城市資訊聯網,2013年卻沒能按計劃實現500個城市的聯網。這也從側面説明:住宅登記制度遠比農村土地房屋登記制度完善,即便不出臺《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照樣能夠最終完成500個城市的住宅資訊聯網。
很多人認為,《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是為開徵房産稅做準備。其實不然。只要住房資訊實現聯網,就能在全國開徵比較健全的房産稅。即便全國住房資訊沒聯網,也能針對一個城市開徵房産稅,重慶和上海不就如此嗎? 因此,實行不動産統一登記,其實與開徵房産稅並無直接、必然聯繫。房産稅的開徵時點主要取決於立法進程,而與《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的實施基本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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