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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稅短期出臺的可能性有多大?

  • 發佈時間:2014-11-04 02:30:50  來源:新京報  作者:馬光遠  責任編輯:王斌

  對於房産稅的目的、房産稅的設計、房産稅的具體制度細節都還存在巨大分歧的情況下,就輕易斷言這兩年就開始實施,實在是違背基本常識。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最近表示,房産稅的基調是加快立法,年內不會有所動作;具體時間表來看,2015年房産稅應該進入立法程式,如果2016年能夠完成立法,2017年房産稅將正式依法全面實施。這可能是近期有關房産稅動態最權威的説法了。

  房産稅短期不大可能全面實施

  但是,我個人判斷,房地産稅2016年完成立法、2017年正式全面實施的可能性不大。何也,源於房産稅的複雜和在房産稅基本問題上共識的欠缺。

  事實上,如果從最初的物業稅的討論和設計算起,關於房産稅的討論已經10多年了。2003年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産開徵統一規範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之後由於中國房價的暴漲,在房産稅的政策目的中自然有了通過房地産稅抑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意圖,並在重慶、上海搞了房産稅的試點,但效果乏善可陳。十八屆三中全會在財稅改革部分提出,要“加快房地産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房産稅”又悄然變成了房地産稅。

  從稅收改革的視角而言,通過對房地産領域現存的各種稅費的規範和調整,在總體稅負不改變的情況下增加多套住房持有環節的稅收,減少或者取消交易環節的一些不合理的稅費,通過設置合理的房地産稅收體系給房市以明確的制度預期,以保房價穩定,並使房産稅成為地方的主要稅源,這個大方向沒有任何問題。

  問題的關鍵是,經過10多年的爭論,徵收目的、徵收環節等基本的問題上分歧越來越大。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房地産稅”的立法之後,問題更為複雜,究竟“房地産稅”就是以前討論試點的“房産稅”,還是一個新的稅種,還是所有與房地産有關的稅收的總稱,專家學者們各有不同解讀。

  因此,在房産稅的很多問題上分歧很大、房産稅涉及的利益博弈極其複雜的情況下,就認為在一兩年可以完成立法並很快實施,顯然是一種稅收立法的天真爛漫主義。

  房産稅不是影響房價走勢的決定性因素

  房産稅的當務之急不是著急出臺一個不成熟的法律文本,而是通過廣泛的討論,形成基本的共識。在啟動真正的立法程式之前,最起碼應該討論清楚以下四個問題:

  第一,房産稅徵收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抑制房價,抑制投機,還是為了給地方增加穩定的收入稅種;第二,房産稅與房地産領域其他稅收的關係如何。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的思路是出臺房産稅,同時合併其他稅費。近幾年關於房産稅的改革,卻悄然轉換成“增稅”的思維。只談房産稅,不談合併或者取消其他的稅費。

  如果房産稅的改革只是增加一個新的稅種,這意味著在已經很重的房地産稅收上再加稅;第三,房産稅和土地出讓金的關係如何。在房産稅立法的時候,應該明確回答,徵收房産稅後,土地出讓金是取消還是照收?

  第四,房産稅是財産稅還是調節稅。如果是財産稅,除了法定減免的情形,要對每一套房産徵收,如果是調節稅,房産稅究竟能不能調節房價?

  中國的房産稅在設計之初,就背負著讓房價回歸的政策使命。但實際上,影響房價的因素非常多,供需關係、土地制度、投機因素、貨幣供應等等,都可能成為影響房價的因素。房産稅本身可能會影響房價,但不會成為影響房價走勢的決定性因素。如果房産稅的目的是為了抑制房價,那在當前房地産深度調整的情況下,則意味著房産稅出臺的必要性不大。

  必須承認,房産稅是一項重大的改革工程,其影響遍及政府、開發商和每一個民眾。對此應嚴密論證,科學評估,慎重推行,而不能為了某種極其功利主義的目的而急於推出。特別是,絕對不能為了短期的增收目的而徵收。對於房産稅的目的、房産稅的設計、房産稅的具體制度細節都還存在巨大分歧的情況下,就輕易斷言這兩年就開始實施,實在是違背基本常識。在房産稅這樣的重大問題上,一定要系統設計,全盤考慮,形成合理的立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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