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制改革是市場進步
- 發佈時間:2014-10-15 08:1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王斌
“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寫入了十八屆三中全會發佈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決定》。自那以來,時間過去了近一年。證監會在年底前推出註冊制改革方案的口風雖然一直沒有變,但是,讓人疑慮的不僅是《證券法》修法完成之前推得出推不出註冊制,更重要的是,未來推出的將是什麼樣的註冊制。
那麼,什麼是“中國式的註冊制改革”呢?此次修法據説在立法宗旨上有所轉變,從更多強調“公開、公平、公正”和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轉向兼顧公平與效率。正如《證券法》修訂起草組組長吳曉靈所指出,正在修訂中的《證券法》聚焦于三大理念:擴大“證券”定義範疇,以資訊披露為中心,以及證券機構綜合經營。這三大理念都服務於一個核心,即擴大市場主體投融資自主權。也就是説,未來將實行的註冊制,既是市場化的,更是具有中國式特色的。按照吳曉靈的説法,在資訊披露真實、完整的基礎上,虧損的企業也可以融資。這一點,目前或已經有可能在新三板有所體現。近日證監會發佈的支援深圳資本市場改革創新的15條意見甚至允許符合一定條件尚未盈利的網際網路和科技創新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滿12個月後到創業板發行上市。但目前對於主機板來説,對企業價值、盈利能力或可以不審,對企業的合法合規性、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性則依然還必須從嚴把關。資訊披露欺詐行為,不但要負民事責任,甚至還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如果不是這樣,那麼,那些靠披露虛假資訊欺詐圈錢的行為就非但不可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和打擊,而且,必然還隨時會有機會借對審核制的發難而氾濫成災。在這一點上,我們的認識跟那些急於一個早晨就一步到位過渡到IPO不審而發的觀點顯然有著不小的分歧。
核準制與註冊制的區別,關鍵並不在於審還是不審,而在於誰對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負責,以及誰來做相應的價值和盈利能力判斷。對IPO申請只進行形式審核,不作實質性判斷,是註冊制的一個重要特徵。資料顯示,美國證監會在接到發行人申請後,會就發行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饋意見,仲介機構和發行人則需有問必答,少則三四次,多則七八次,直至不再有其他需要問核的問題才會核準註冊。由此可見,所謂形式審核絕非只是走走過場的形式主義。同美國的註冊制形式審核不同,我國IPO審核制的問題主要是行政監管機構借助於發審委這樣一個貌似民主和公正的半官半民機構的掩護長期不受約束地行使調控股票供應數量與節奏的超級權力。這使得股票發行上市在成為圈錢尋租之樂園的同時,也越來越明顯地蛻變成為一種令投資者無所適從的高風險陷阱。在筆者看來,註冊制改革的推進,不在於要不要發審委,而在於切不切得斷發審委和圈錢尋租的利益聯繫;也不在於發行審核由證監會還是交易所來管,而在於監管部門能不能從具體的行政審核事務中脫出身來,找準自己的市場定位,通過“四兩撥千斤”的事後追究和法律嚴懲來更好地保障市場的公正有序,維護投資者權益。
遏制權力尋租,市場恢復信心的關鍵,也是註冊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在這個問題上,歷來一再改不到位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可謂刻骨銘心的前車殷鑒。以往沒有一次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不是打著市場化旗號,但也沒有一次不是因為市場化為權力尋租所用而敗下北來。警惕權力以市場化的名義尋租,這是迄今為止仍需要繼續推進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所給予我們的最重要的教訓,同時也是最重要的忠告。
註冊制改革並不是也不應該是任何簡單意義上的市場化的同義詞。註冊制的靈魂是公開、公平、公正,即“三公”原則,這也是《證券法》本次修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而“三公”所維繫的公平和效率,則不僅是廣大投資者的核心利益之所在,更是中國資本市場的根本命運之所在,中國經濟發展的遠大前途之所在。
註冊制改革的具體方案大約到年底才能出來,有一點顯然將越來越清晰,註冊制改革是適應中國國情的市場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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