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20日訊 ST觀典近期發佈公告稱,公司存在利用自身信用通過簽署無商業實質的合同等給其他公司保理融資提供便利的情況,公司在保理業務中作為購貨方(債務人),如其他公司到期不能償還保理公司或銀行款項時,需承擔付款責任,上述金額為16083.98萬元,其中涉及華夏銀行3552.56萬元,該筆金額已于2024年5月29日的相關公告中予以披露;涉及北京銀行和建設銀行金額分別是8020萬元和4511.42萬元,上述保理行為均發生在2024年4月底之前。
ST觀典表示,公司將督促其他公司還款,若其他公司到期不能償還,公司可採取訴訟等法律手段,以此保護公司及廣大股東的利益。
同日晚間, ST觀典還公告稱,收到了上交所出具的關於公司保理業務有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同時,延期回復三季報問詢函,原因是涉及的部分問題仍需要落實、核查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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