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7日訊 深交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永和流體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永和智控”證券代碼:002795)股東玉環永宏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玉環永宏”)的監管函。
經查,玉環永宏于2020年4月1日、4月2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永和智控股份2,090,100股,減持比例為1.05%。玉環永宏作為永和智控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在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合計減持股份總數超過永和智控股份總數的1%,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九條、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8條與《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併計算。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8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四條: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後十二個月內,減持數量還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永和流體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玉環永宏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中小板監管函【2020】第41號
玉環永宏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4月1日、4月2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永和流體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和智控”)股份2,090,100股,減持比例為1.05%。
你公司作為永和智控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在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合計減持股份總數超過永和智控股份總數的1%,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九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8條與《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請你公司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股票買賣行為,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3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