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27日訊 上交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中百 證券代碼:600857)股東張江波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根據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查明的事實,寧波中百股東張某平、寧波太平鳥匯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寧波慧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力貿易)、寧波鵬源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源資管)與張江波為一致行動人,張某平對寧波汎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汎美投資)具有交易決策權。自2018年1月10日開始,張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證券賬戶交易寧波中百的股份。因此,張江波及其一致行動人、汎美投資和張江波控制的夏某賬戶持有的公司股份應當合併計算。2019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監管工作函回復公告稱,2018年1月12日,張江波控制夏某證券賬戶買入595,781股寧波中百股票,當天張江波控制的夏某證券賬戶已持有957,531股公司股份,佔上市公司總股本比例為0.43%,導致張江波控制的夏某證券賬戶及其他合併計算股份數的股東合計持有寧波中百股份比例達到5.27%,首次達到並超過5%。此後,張江波在未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情況下繼續交易寧波中百股票。張江波通過控制夏某證券賬戶繼續交易寧波中百股份,共計買入公司股份1,175,334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52%,買入金額10,987,407.76元;共計賣出公司股份369,261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16%,賣出金額4,265,631.33元。直至2019年10月15日,張江波及其一致行動人才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公告上述權益變動情況。此外,根據公司披露的監管工作函回復公告,張江波通過控制夏某證券賬戶買賣寧波中百的股票,證券賬戶、交易操作及交易資金均與張某平、汎美投資、匯力貿易、鵬源資管等股東相互獨立,張江波亦未告知其他股東。直至監管查明上述違規事實前,張江波始終未對外披露上述夏某賬戶的相關情況,夏某賬戶所持股份也未與張江波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寧波中百其他股份合併計算並披露。張江波隱瞞其控制的股票賬戶的持股情況,相關股票賬戶合併計算持股首次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時,未停止增持且未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違規增持的數量達到公司總股本的0.27%,後續在未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情況下繼續交易公司股票。
公司股東張江波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第3.1.7條、第11.9.1條等相關規定。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7.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張江波予以通報批評。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並保證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3條: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以下簡稱重大資訊或重大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7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上市公司股東買賣公司股票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職期間擬買賣本公司股票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提前報本所備案;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由公司在本所網站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9.1條: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涉及該上市公司的權益變動或收購的,相關股東、收購人、實際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當在知悉前述權益變動或收購後,及時發佈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和其他責任人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上交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張江波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張江波,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根據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查明的事實,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中百或公司)股東張某平、寧波太平鳥匯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寧波慧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力貿易)、寧波鵬源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源資管)與張江波為一致行動人,張某平對寧波汎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汎美投資)具有交易決策權。自 2018年1月10日開始,張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證券賬戶交易寧波中百的股份。因此,張江波及其一致行動人、汎美投資和張江波控制的夏某賬戶持有的公司股份應當合併計算。2019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監管工作函回復公告稱,2018年1月12日,張江波控制夏某證券賬戶買入595,781 股寧波中百股票,當天張江波控制的夏某證券賬戶已持有 957,531 股公司股份,佔上市公司總股本比例為0.43%,導致張江波控制的夏某證券賬戶及其他合併計算股份數的股東合計持有寧波中百股份比例達到5.27%,首次達到並超過5%。此後,張江波在未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情況下繼續交易寧波中百股票。張江波通過控制夏某證券賬戶繼續交易寧波中百股份,共計買入公司股份1,175,334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52%,買入金額10,987,407.76 元;共計賣出公司股份 369,261 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16%,賣出金額4,265,631.33元。直至2019年10月15日,張江波及其一致行動人才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公告上述權益變動情況。此外,根據公司披露的監管工作函回復公告,張江波通過控制夏某證券賬戶買賣寧波中百的股票,證券賬戶、交易操作及交易資金均與張某平、汎美投資、匯力貿易、鵬源資管等股東相互獨立,張江波亦未告知其他股東。直至監管查明上述違規事實前,張江波始終未對外披露上述夏某賬戶的相關情況,夏某賬戶所持股份也未與張江波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寧波中百其他股份合併計算並披露。張江波隱瞞其控制的股票賬戶的持股情況,相關股票賬戶合併計算持股首次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時,未停止增持且未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違規增持的數量達到公司總股本的0.27%,後續在未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情況下繼續交易公司股票。
公司股東張江波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第3.1.7條、第11.9.1條等相關規定。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7.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張江波予以通報批評。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公司股東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從事股票交易活動,認真履行自身資訊披露義務,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資訊。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