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16日訊 上交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岳陽林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岳陽林紙或公司;證券代碼:600963)時任監事沈北平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經查明,沈北平于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間擔任公司監事。截至2017年6月1日,沈北平未持有公司股份。2017年6-10月期間,沈北平共計買入公司股票9次,累計買入104,800股、買入金額885,182元;賣出公司股票4次,累計賣出104,800股、賣出金額927,275元。沈北平已將上述股票所産生的收益40,449元上繳公司。
作為公司監事,沈北平在2017年6-10月期間買入又賣出104,800股公司股票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同時,沈北平賣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關於監事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25%的相關規定。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披露2017年半年度報告,于2017年10月13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業績預增公告,于2017年10月28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經核實,沈北平于2017年8月26日前30日累計買入32,100股、賣出9,700股;2017年10月13日前10日累計賣出53,700股;2017年10月28日前30日累計賣出53,700股,構成窗口期買賣公司股票的違規行為。另外,沈北平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未按規定在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上交所指出,沈北平的前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3.1.7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對沈北平予以通報批評。
《證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7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上市公司股東買賣公司股票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職期間擬買賣本公司股票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提前報本所備案;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由公司在本所網站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3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併實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岳陽林紙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監事沈北平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沈北平,時任岳陽林紙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經查明,岳陽林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時任監事沈北平于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間擔任公司監事。截至2017年6月1日,沈北平未持有公司股份。2017年6-10月期間,沈北平共計買入公司股票9次,累計買入104,800股、買入金額885,182元;賣出公司股票4次,累計賣出104,800股、賣出金額927,275元。沈北平已將上述股票所産生的收益40,449元上繳公司。
作為公司監事,沈北平在2017年6-10月期間買入又賣出104,800股公司股票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同時,沈北平賣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關於監事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25%的相關規定。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披露2017年半年度報告,于2017年10月13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業績預增公告,于2017年10月28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經核實,沈北平于2017年8月26日前30日累計買入32,100股、賣出9,700股;2017年10月13日前10日累計賣出53,700股;2017年10月28日前30日累計賣出53,700股,構成窗口期買賣公司股票的違規行為。另外,沈北平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未按規定在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公司時任監事沈北平的前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3.1.7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岳陽林紙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監事沈北平予以通報批評。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五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