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21日訊 廣東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廣東東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方精工”或“公司”證券代碼:002611)、唐灼林、邱業致、楊雅莉、周文輝、向賢青、朱彧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廣東證監局對東方精工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資訊披露方面的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相關關聯交易事項。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汽福田)、北京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新能源)為東方精工的關聯法人。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間,東方精工子公司北京普萊德新能源電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萊德)與北汽福田、北京新能源發生零部件或技術開發的關聯交易合計5138.25萬元,東方精工對此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二)定期報告披露的關聯交易金額不準確。東方精工2017年度、2018年度財務報表附注披露與北汽福田的關聯交易金額分別為3.45億元和1.2億元。經查,公司披露的上述金額未包含子公司普萊德當期向北汽福田代銷相關電芯的關聯交易金額,其中涉及2017年度0.31億元、2018年度1.13億元。
二、財務核算方面的問題
子公司收入確認不合規。2018年6月30日,東方精工子公司普萊德在相關合同尚未簽訂、項目未驗收的情況下,提前確認對北汽福田北京歐輝客車分公司的技術服務收入2358.49萬元,佔公司2018年上半年合併營業收入的1.04%,影響公司當期凈利潤1032.07萬元,佔公司當期凈利潤的4.87%。該問題導致公司2018年半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三、內部控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對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東方精工在2016年收購普萊德後,未建立有效的投資管控制度,對普萊德的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管控不到位,導致普萊德存在未將《2018年度經營計劃書》《2018年度産品情況及2019項目規劃》、與客戶簽訂的年度銷售合同等重要事項提交其董事會審議等問題。
(二)對研發的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普萊德在委託外單位承擔相關研發項目時,存在未採用招標、協議等適當方式確定受託單位的問題;在與外單位合作進行研發時,存在未對合作單位進行盡職調查,未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研究成果産權歸屬等問題。
(三)銷售與合同管理的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普萊德在開展相關業務時,存在尚未簽署合同就向客戶開具發票、尚未簽署合同就確認收入等問題。
四、募集資金使用管理方面的問題
公司未按計劃進度使用募集資金。東方精工2017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29億元。根據公司募集配套資金報告書,本次募集資金中10億元用於普萊德溧陽基地新能源汽車電池研發及産業化項目,其中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為第一期建設期,擬投資3億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為第二期建設期,擬投資7億元。公司未嚴格按照募集方案使用資金,截至檢查結束日,公司僅置換已預先投入上述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0.62億元,除此以外,未再將募集資金投入上述募投項目。
廣東證監局指出,唐灼林作為東方精工董事長,邱業致作為公司董事兼總經理,楊雅莉作為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任期2013年10月24日至2019年1月28日),周文輝作為東方精工董事會秘書(任期2019年1月28日至今),向賢青作為東方精工時任財務負責人(任期2016年6月2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朱彧作為公司時任財務負責人(任期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4月29日),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相關違規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東方精工、唐灼林、邱業致、楊雅莉、周文輝、向賢青、朱彧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