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13日訊 湖北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簡稱“申萬宏源證券”)武漢新華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申萬宏源證券武漢新華路證券營業部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合規人員;部分客戶開戶檔案填寫不完整,部分與産品銷售相關的明細檔案丟失。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以及營業部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要求,反映營業部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該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天眼查顯示,申萬宏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申萬宏源”)是申萬宏源證券的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為100%。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湖北證監局關於對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武漢新華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武漢新華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合規人員;部分客戶開戶檔案填寫不完整,部分與産品銷售相關的明細檔案丟失。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以及營業部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要求,反映營業部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營業部應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12月31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