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經中心1月9日訊(記者 裏豫 李冰岩)近日,上市公司匯金股份(300368.SZ)被爆出涉前證監會發審委委員韓建旻受賄一案,公司董事長曾在上市前為順利過會涉嫌通過仲介機構行賄證監會前發審委委員韓建旻。值得注意的是,匯金股份在成功上市後,不僅發生了業績變臉,而且業績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並購,由此帶來了公司流動性異常緊張。
為過會求關照 董事長委託仲介機構行賄韓建旻
記者了解到,從江縣人民法院審理韓建旻犯受賄罪一案,一審已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8)黔2633刑初91號刑事判決。
原審判決認定,2009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韓建旻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聘任,在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一、二、三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專職委員期間,在審核擬上市公司的發行申請材料中,違反規定收受申請公司董事長或保薦機構人員的財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韓建旻在受國家事業單位聘任擔任發審委專職委員期間,利用其負責審核企業上市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申請企業的賄賂併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3437871.783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根據韓建旻受賄案判決書的相關內容顯示,2012年5月,河北匯金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孫景濤,在申請公司上市時,為保證順利通過發審委的審核,拿2萬美元給公司聘請的仲介機構的人幫忙聯繫韓建旻。仲介機構的人聯繫韓建旻後,將2萬美元送給韓建旻並讓其幫忙。2014年1月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復河北匯金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
對於在韓建旻受賄罪一案中,匯金股份及其仲介結構是否構成單位行賄罪,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記者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對單位行賄罪的規定為: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但對具體犯罪的認定和處罰,還需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情事實、具體情況予以認定。
上市後業績變臉 利潤多依賴並購
資料顯示,匯金股份2014年1月23日登陸創業板,主營業務是為金融銀行業提供軟體、硬體整體解決方案。公司的主要産品較為常見,比如銀行大廳裏的取票機、硬幣取款機等。
上市第一年,匯金股份先後收購上海棠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棠棣”)、北京東方興華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東方興華”),以及設立河北德蘭尼特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控股子公司。
東方興華和上海棠棣兩家公司在被收購當年分別貢獻凈利潤佔匯金股份凈利潤的比例分別為9.98%、20.17%。扣除兩家第四季度及時“救場”的公司貢獻的業績,匯金股份2014年實現凈利潤將同比下降四成以上。
2015年,匯金股份再次出手。先是在10月31日斥資3.3億元收購深圳市北辰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辰德科技”)55%股權,溢價2.90億元計入商譽。接著在12月31日以300萬元現金增資入手北京中榮銀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榮銀利”)60%股權,産生商譽29.05萬元。
北辰德科技在2015年11月、12月累計妥妥給匯金公司貢獻了月1745萬元的凈利潤,佔當年凈利潤的三分之一。如沒有這項收購,業績將下滑20.75%。而有了這項收購,業績上升17.77%。
但收購帶來了業績的飆升,但也埋下了風險,在完成業績承諾期後,並購標的開始虧損。2017年,匯金股份做了不少努力,比如將研發支出資本化,但2017年當年還是出現了1.66億元的巨虧。
2018年,匯金股份扭虧為盈,但靠的不是自身的主營業務,而是處置非流動資産。
近期,曾經為公司業績作出“貢獻的”並購標的北辰德科、河北匯金等悉數被公司出售股權。同時,公司還在不斷的並購擴張。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近年來的現金流狀況近乎枯竭。
數據顯示,匯金股份2017年以來,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和投資活動産生的現金流均為負值,截至2019年三季度,公司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繼續惡化至-1.3億元;投資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金額為-1753萬元。
近年來,受到移動支付、現金替代、數字化無紙化等新技術影響,公司傳統捆紮系列部分産品市場需求下滑;銀行新增實體網點數量明顯下降,銀行網點類智慧終端需求放慢,公司的産品生存空間變小,毛利率持續下降,主營業務不斷萎縮。
(責任編輯:李冰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