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31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廣東監管局發佈關於方新湖、劉靜、陳良鳳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方新湖、劉靜、陳良鳳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湖南新五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五豐 證券代碼:600975)股票。方新湖與劉靜係夫妻關係,共同居住。方新湖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楊某生係朋友關係,二人在內幕資訊敏感期記憶體在50次電話聯繫。何某林與陳良鳳係夫妻關係,共同居住。何某林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楊某生是黨校同學,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二人存在12次電話聯繫。陳良鳳與他人的微信聊天內容顯示,其本人知悉新五豐相關停牌資訊。
據天眼查顯示,內幕知情人楊某生為係湖南省現代農業産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楊宏生。
方新湖、劉靜、陳良鳳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
沒收方新湖和劉靜違法所得953.73元,並處以3萬元罰款。 對陳良鳳處以5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具體如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17號
當事人:方新湖,男,1967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望城縣高塘嶺鎮。
當事人:劉靜,女,1975年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方新湖、劉靜內幕交易湖南新五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五豐)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方新湖、劉靜的要求,我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方新湖、劉靜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方新湖、劉靜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7年5月,為解決將湖南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糧油集團,該公司為新五豐的控股股東)100%股權劃轉給湖南省現代農業産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農業集團)後産生的現代農業集團與新五豐同業競爭問題,湖南省有關政府主管部門開始醞釀將湖南天心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心種業,該公司的控股股東為現代農業集團)併入新五豐,做大做強做優新五豐事宜。
2017年5月15日,現代農業集團籌備組在公司14樓召開擴大會議,由董事長許某主持會議,參加人員包括楊某生等,張某泉等列席了會議,會議決定將天心種業裝入新五豐,解決新五豐與現代農業集團的同業競爭問題。
2017年5月15日至6月4日,現代農業集團籌備組安排人員與有關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業務人員之間多次就新五豐收購天心種業事項的具體方案進行了討論研究。
2017年6月8日,湖南省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發文將糧油集團100%股權劃轉至現代農業集團。
2017年6月17日,新五豐發佈《關於控股股東股權無償劃轉的提示性公告》和《關於控股股東股權無償劃轉提示性公告的補充公告》,對湖南省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將持有的新五豐控股股東糧油集團100%股權無償劃轉至現代農業集團的事項進行了公告。
2017年6月19日,現代農業集團籌備組在公司14樓會議室召開了籌備組工作(擴大)會議,楊某生等人參加了會議,張某泉等人列席會議,會議決定成立領導小組,推動天心種業和新五豐重組事宜,確定將天心種業裝入新五豐。
2017年6月27日,新五豐召開總經理辦公會,商討以詢價方式聘任仲介機構開展新五豐對天心種業的並購重組事宜。
2017年7月3日,現代農業集團召集新五豐、天心種業、招商證券和啟元律師事務所的相關人員,開會商討新五豐擬收購天心種業的事項,初步確定新五豐收購天心種業的時間等計劃安排。
2017年7月7日,根據湖南省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相關工作要求,當天股市收市後,新五豐董事長邱某安排公司董秘聯繫上海證券交易所,辦理停牌事宜。
2017年7月10日,新五豐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稱公司正在籌劃非公開發行事項,該事項可能構成重大資産重組,公司股票自7月10日起開始停牌。
綜上,新五豐以發行股份和支付現金購買天心種業資産行為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相關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7年5月15日至7月10日。楊某生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方新湖、劉靜內幕交易“新五豐”情況
(一)方新湖、劉靜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楊某生存在聯絡
方新湖與劉靜係夫妻關係,共同居住。方新湖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楊某生係朋友關係,二人在內幕資訊敏感期記憶體在50次電話聯繫。
(二)“劉靜”賬戶交易情況
“劉靜”賬戶于2016年8月25日開立,由劉靜負責操作,該賬戶交易“新五豐”由方新湖、劉靜二人共同商議決策。2017年7月6日,“劉靜”賬戶買入“新五豐”15,400股,買入金額99,638元。11月3日,“劉靜”賬戶賣出“新五豐”15,400股,成交金額101,026元,實際獲利953.73元。
(三)交易資金情況
“劉靜”賬戶買入“新五豐”的資金主要來源於方新湖和劉靜的家庭共有財産。
(四)“劉靜”賬戶買賣“新五豐”的交易異常特徵
“劉靜”賬戶資金變動和交易“新五豐”行為,與內幕資訊形成、變化、公開過程高度吻合。“劉靜”賬戶自開戶以來首次交易“新五豐”且僅交易該股票,存在突擊轉入資金行為,交易特徵明顯異常。方新湖、劉靜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不能提供正當理由或合理解釋。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會議記錄、相關人員談話筆錄、通訊記錄、銀行及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方新湖、劉靜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方新湖和劉靜的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1.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楊某生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2.新五豐以發行股份和支付現金購買天心種業資産的內幕資訊敏感期認定不準確。
3.方新湖、劉靜獲知新五豐重組消息並非來源於楊某生,而是來源於非內幕資訊知情人李某。
4.未向楊某生調查詢問有關方新湖、劉靜相關事項,調查程式存在重大缺失。
綜上,當事人請求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根據楊某生自認、他人供述及相關手機短信等證據顯示,楊某生參與了新五豐擬以發行股份和支付現金相結合的方式購買天心種業資産事項,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其屬於內幕資訊知情人。
第二,新五豐以發行股份和支付現金購買天心種業資産行為屬於《證券法》所規定的“公司重大投資行為”,該事項屬於《證券法》所規定的“內幕資訊”。2017年5月15日,現代農業集團籌備組召開會議決定將天心種業併入新五豐,為該內幕資訊的形成時間;同年7月10日,新五豐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為內幕資訊公開時間。因此,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7年5月15日至7月10日的認定並無不妥之處。本案中,新五丰采取具體何種方式收購天心種業資産並不影響內幕資訊敏感期的認定,
第三,方新湖、劉靜相關交易行為構成內幕交易。一是方新湖、劉靜獲知新五豐重組消息來源於李某的事實,並不能排除方新湖、劉靜同時從他人處獲知內幕資訊的可能性。二是方新湖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在敏感期記憶體在多次電話聯繫,“劉靜”賬戶交易涉案股票,賬戶資金變動和交易行為,與內幕資訊的形成、變化、公開過程高度吻合,存在首次交易“新五豐”且僅交易該只股票、突擊轉入資金的行為,交易特徵明顯異常,符合推定內幕交易的條件。
第四,我局已對楊某生進行了調查取證,並調取了其與方新湖的通訊記錄,無需就方新湖相關事項再次詢問楊某生。且是否認定楊某生洩露內幕資訊,與認定方新湖、劉靜從事內幕交易並對其進行處罰無直接關係。
綜上,方新湖在內幕資訊公開前與內幕資訊知情人聯絡,“劉靜”賬戶證券交易活動明顯異常,與內幕資訊形成過程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説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資訊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構成內幕交易,我局對方新湖、劉靜的申辯理由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方新湖和劉靜違法所得953.73元,並處以3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12月27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16號
當事人:陳良鳳,女,1954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陳良鳳內幕交易湖南新五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五豐)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陳良鳳的要求,我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陳良鳳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良鳳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7年5月,為解決將湖南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糧油集團,該公司為新五豐的控股股東)100%股權劃轉給湖南省現代農業産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農業集團)後産生的現代農業集團與新五豐同業競爭問題,湖南省有關政府主管部門開始醞釀將湖南天心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心種業,該公司的控股股東為現代農業集團,)併入新五豐,做大做強做優新五豐事宜。
2017年5月15日,現代農業集團籌備組在公司14樓召開擴大會議,由董事長許某主持會議,參加人員包括楊某生等,張某泉等列席了會議,會議決定將天心種業裝入新五豐,解決新五豐與現代農業集團的同業競爭問題。
2017年5月15日至6月4日,現代農業集團籌備組安排人員與有關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業務人員之間多次就新五豐收購天心種業事項的具體方案進行了討論研究。
2017年6月8日,湖南省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發文將糧油集團100%股權劃轉至現代農業集團。
2017年6月17日,新五豐發佈《關於控股股東股權無償劃轉的提示性公告》和《關於控股股東股權無償劃轉提示性公告的補充公告》,對湖南省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將持有的新五豐控股股東糧油集團100%股權無償劃轉至現代農業集團的事項進行了公告。
2017年6月19日,現代農業集團籌備組在公司14樓會議室召開了籌備組工作(擴大)會議,楊某生等人參加了會議,張某泉等人列席會議,會議決定成立領導小組,推動天心種業和新五豐重組事宜,確定將天心種業裝入新五豐。
2017年6月27日,新五豐召開總經理辦公會,商討以詢價方式聘任仲介機構開展新五豐對天心種業的並購重組事宜。
2017年7月3日,現代農業集團召集新五豐、天心種業、招商證券和啟元律師事務所的相關人員,開會商討新五豐擬收購天心種業的事項,初步確定新五豐收購天心種業的時間等計劃安排。
2017年7月7日,根據湖南省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相關工作要求,當天股市收市後,新五豐董事長邱某安排公司董秘聯繫上海證券交易所,辦理停牌事宜。
2017年7月10日,新五豐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稱公司正在籌劃非公開發行事項,該事項可能構成重大資産重組,公司股票自7月10日起開始停牌。
綜上,新五豐以發行股份和支付現金購買天心種業資産行為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相關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7年5月15日至7月10日。楊某生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陳良鳳內幕交易“新五豐”情況
(一)與內幕資訊知情人聯絡情況
何某林與陳良鳳係夫妻關係,共同居住。何某林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楊某生是黨校同學,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二人存在12次電話聯繫。陳良鳳與他人的微信聊天內容顯示,其本人知悉新五豐相關停牌資訊。
(二)“陳良鳳”賬戶交易情況
“陳良鳳”賬戶于2010年2月11日開立,由其本人實際控制和決策。2017年7月6日至7日,該賬戶合計買入“新五豐”74,500股,買入金額481,270.00元。內幕資訊敏感期外,“陳良鳳”賬戶將持有的74,500股“新五豐”全部賣出,賣出金額371,757元,實際虧損110,328.33元。
(三)交易資金情況
“陳良鳳”賬戶買入“新五豐”的資金主要來源於陳良鳳家庭資金11萬元及其向朋友的借款37萬元。
(四)陳良鳳買賣“新五豐”的交易異常特徵
“陳良鳳”賬戶買入“新五豐”股票時間、資金變動時間與內幕資訊公開時間高度吻合,與其丈夫何某林和內幕資訊知情人楊某生聯繫吻合。“陳良鳳”賬戶自開戶以來首次交易“新五豐”股票,存在突擊轉入資金的行為,交易特徵明顯異常。陳良鳳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不能提供正當理由或合理解釋。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會議記錄、相關人員談話筆錄、通訊記錄、銀行及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陳良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陳良鳳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無任何證據證明陳良鳳知曉內幕資訊,並通過知曉的內幕資訊進行交易。首先,陳良鳳知曉“新五豐”消息追溯的源頭應為方某湖,而非楊某生,陳良鳳、何某林、方某湖、李某的筆錄均可以證明。陳良鳳購買“新五豐”係其分析後認為值得購買才有的交易行為。其次,基於何某林與陳良鳳係夫妻關係,何某林與楊某生是黨校同學,並在2017年7月份存在12次通話的事實,認定陳良鳳知曉內幕資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陳良鳳賬戶資金不存在異常特徵。一是陳良鳳賬戶資金並非是為了買“新五豐”而借錢。二是陳良鳳買入“新五豐”,屬於正常股票交易活動,並不存在突擊轉入資金、借款買入行為。三是陳良鳳是在“新五豐”股價下跌時虧損賣出,並未獲得任何收益。如果是獲取內幕資訊後買入“新五豐”,不可能處於虧損狀態。
第三,陳良鳳詢問筆錄記錄的內容不夠完整。
綜上,當事人請求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現有證據足以認定陳良鳳交易“新五豐”行為構成內幕交易。一是陳良鳳獲知新五豐重組消息來源於方某湖的事實,並不能排除其同時從他人處獲知內幕資訊的可能性。楊某生因朋友小孩上學事宜與何某林進行溝通聯繫,不能排除內幕資訊傳遞的可能性。二是陳良鳳關於其依據個人研究和投資習慣買入“新五豐”的解釋缺乏相關證據支援,也不足以解釋其交易“新五豐”的異常性。三是陳良鳳與他人的微信聊天內容顯示,其本人知悉“新五豐”相關停牌資訊。四是陳良鳳配偶何某林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在敏感期記憶體在多次電話聯繫,其本人交易涉案股票,賬戶資金變動和交易行為,與內幕資訊的形成、變化、公開過程高度吻合,且存在首次交易“新五豐”,突擊轉入資金行為,交易特徵明顯異常,符合推定內幕交易的條件。
第二,陳良鳳交易資金存在異常。一是陳良鳳部分交易資金屬於他人的借款。二是陳良鳳收到他人轉給自己的37萬購房借款後,當日便轉入三方存管銀行賬戶,用於買入“新五豐”,突擊轉入資金特徵明顯,且將37萬購房借款全部用於投資風險較高的股票交易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習慣。三是交易是否獲利不是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影響行為違法性的認定。
第三,當事人的詢問筆錄合法有效。我局是依法開展案件調查取證工作,相關問詢程式和筆錄製作過程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我局在製作詢問筆錄時,依據當事人的陳述重點記錄了與違法事實認定相關的內容,所記錄內容的真實性當事人未予否認,當事人也未提供可以推翻其詢問筆錄內容的證據材料。
綜上,何某林在內幕資訊公開前與內幕資訊知情人聯絡,其配偶陳良鳳的證券交易活動明顯異常,與內幕資訊形成過程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説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資訊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陳良鳳交易“新五豐”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我局對陳良鳳的申辯理由除“並非為買‘新五豐’而借錢”外,均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陳良鳳處以5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12月27日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