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25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江蘇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江蘇輝豐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豐股份 證券代碼:002496)及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仲漢根等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江蘇證監局對輝豐股份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明,輝豐股份及時任輝豐股份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仲漢根等相關責任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輝豐股份2016年年報、2017年一季報、2017年半年報、2017年三季報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
經查,裕華能源(廈門)有限公司、富華(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裕華能源控股集團(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華石油)三家公司為林某某實際控制。其中,裕華石油與華東(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石油)在辦公地址、工作人員、銀行賬戶聯繫人、銀行轉賬相關資訊等方面存在諸多混同或關聯,可以認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與華東石油存在密切關係。
輝豐股份的全資子公司江蘇輝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豐石化)自2016年7月起,開始與華東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開展成品油購銷貿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輝豐石化向華東石油採購,而後銷售給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在業務初始階段,也存在少量由輝豐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採購再銷售給華東石油的情況。上述購銷貿易中,輝豐石化不進行貨物的交收檢驗,同時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銷售回款提供一定賬期。輝豐石化與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沒有類似的銷售模式。林某某承認,其控制的公司與其他採購方沒有類似賬期的安排,輝豐石化為銷售回款提供一定賬期的做法,目的是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資金融通,幫助其解決資金緊缺的問題。
江蘇證監局認為,輝豐石化上述購銷貿易,在關係密切、具備直接進行業務往來條件的公司之間進行,其作為中間方缺乏介入購銷貿易的必要性,本質上具有資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認定上述購銷貿易缺乏商業實質,輝豐石化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行為構成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對輝豐股份定期報告的影響如下:2016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301,212,876.25元,虛增營業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報虛增營業收入685,650,528.18元,虛增營業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報虛增營業收入1,074,990,033.10元,虛增營業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報虛增營業收入1,238,886,522.43元,虛增營業成本1,223,438,806.06元。輝豐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報告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等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資訊披露違法情形。
輝豐股份董事長仲漢根主持全面工作,輝豐石化總經理、輝豐股份監事會主席卞祥具體負責上述業務,輝豐股份財務總監楊進華對定期報告財務資訊負責,仲漢根、卞祥、楊進華是對輝豐股份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輝豐股份其他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季自華、陳曉東、張建國、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紅進、王彬彬、金文戈、奚聖虎、孫永良在審議和書面確認上述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時,未能完全盡到忠實、勤勉義務,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輝豐股份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關於環保事項的披露與事實不符
經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間,鹽城市環保局、鹽城市大豐區環保局、連雲港市灌南縣環保局等主管部門,陸續向輝豐股份及其下屬公司江蘇科菲特生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菲特)、連雲港市華通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通化學)、連雲港致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致誠化工)、江蘇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計出具了15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上述公司環保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認定的環保違法行為發生期間涵蓋2016年、2017年上半年。
2018年4月20日,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發佈《生態環境部通報鹽城市輝豐公司嚴重環境污染及當地中央環保督察整改不力問題專項督察情況》,通報輝豐股份及其下屬公司科菲特、華通化學、致誠化工、鹽城明進奈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環保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生期間涵蓋2016年、2017年上半年。
上述事實表明輝豐股份在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報告期內多次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存在嚴重的環境違法問題,但仍在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中披露“公司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文明生産、達標排放,不存在重大環保或其他重大社會安全問題”的內容,與事實不符,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等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資訊披露違法情形。
輝豐股份董事長仲漢根主持全面工作,時任董事、總經理季自華負責安全、環保工作,時任副總經理奚聖虎負責科菲特、華通化學的經營管理工作,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孫永良負責資訊披露工作,上述人員是對輝豐股份環保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輝豐股份其他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陳曉東、張建國、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紅進、王彬彬、金文戈、楊進華在審議和書面確認上述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時,未能完全盡到忠實、勤勉義務,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三、輝豐股份關於公司高管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臨時公告資訊披露不準確
經查,2018年3月29日,輝豐股份獲悉公司時任副總經理、華通化學董事長奚聖虎被刑事拘留的資訊,該資訊屬於《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臨時公告的重大事件。當日,輝豐股份發佈《關於媒體報道的澄清説明公告》,披露“因環保部門進行環保檢查,華通化學董事長奚聖虎及環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調查之中”的資訊。輝豐股份上述資訊披露不準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資訊披露違法情形。輝豐股份董事長仲漢根和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孫永良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有上市公司定期報告、上市公司臨時公告、上市公司會議文件、上市公司相關説明、工商資料、主管部門處罰決定書、公開通報、詢問筆錄、銀行賬戶轉賬記錄、財務憑證、合同及相關單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輝豐股份及時任輝豐股份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仲漢根等相關責任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
(一)對輝豐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
(二)對仲漢根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三)對季自華、奚聖虎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四)對孫永良、卞祥、楊進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十萬元罰款;
(五)對陳曉東、張建國、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紅進、王彬彬、金文戈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五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是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時間:2019-12-24 來源:
〔2019〕6號
當事人:江蘇輝豐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豐股份),註冊地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海洋經濟開發區南區緯二路,法定代表人仲漢根。
仲漢根,男,1964年9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住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季自華,男,1975年4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董事、總經理,住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奚聖虎,男,1966年3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副總經理,住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孫永良,男,1982年11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住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卞祥,男,1964年2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監事會主席,住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楊進華,女,1980年10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財務總監,住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陳曉東,男,1966年12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董事、副總經理,住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張建國,男,1975年11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董事,住址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
李萍,女,1965年9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姜正霞,女,1961年2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董事,住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夏烽,女,1958年10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獨立董事,住址上海市盧灣區。
茅永根,男,1961年12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獨立董事,住址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
周立,男,1966年11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獨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澱區。
季紅進,男,1980年12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監事,住址江蘇省東臺市。
王彬彬,男,1989年5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監事,住址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
金文戈,男,1968年3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副總經理,住址江蘇省揚州市維揚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輝豐股份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輝豐股份2016年年報、2017年一季報、2017年半年報、2017年三季報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
經查,裕華能源(廈門)有限公司、富華(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裕華能源控股集團(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華石油)三家公司為林某某實際控制。其中,裕華石油與華東(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石油)在辦公地址、工作人員、銀行賬戶聯繫人、銀行轉賬相關資訊等方面存在諸多混同或關聯,可以認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與華東石油存在密切關係。
輝豐股份的全資子公司江蘇輝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豐石化)自2016年7月起,開始與華東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開展成品油購銷貿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輝豐石化向華東石油採購,而後銷售給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在業務初始階段,也存在少量由輝豐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採購再銷售給華東石油的情況。上述購銷貿易中,輝豐石化不進行貨物的交收檢驗,同時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銷售回款提供一定賬期。輝豐石化與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沒有類似的銷售模式。林某某承認,其控制的公司與其他採購方沒有類似賬期的安排,輝豐石化為銷售回款提供一定賬期的做法,目的是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資金融通,幫助其解決資金緊缺的問題。
我局認為,輝豐石化上述購銷貿易,在關係密切、具備直接進行業務往來條件的公司之間進行,其作為中間方缺乏介入購銷貿易的必要性,本質上具有資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認定上述購銷貿易缺乏商業實質,輝豐石化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行為構成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對輝豐股份定期報告的影響如下:2016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301,212,876.25元,虛增營業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報虛增營業收入685,650,528.18元,虛增營業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報虛增營業收入1,074,990,033.10元,虛增營業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報虛增營業收入1,238,886,522.43元,虛增營業成本1,223,438,806.06元。輝豐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報告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等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資訊披露違法情形。
輝豐股份董事長仲漢根主持全面工作,輝豐石化總經理、輝豐股份監事會主席卞祥具體負責上述業務,輝豐股份財務總監楊進華對定期報告財務資訊負責,仲漢根、卞祥、楊進華是對輝豐股份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輝豐股份其他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季自華、陳曉東、張建國、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紅進、王彬彬、金文戈、奚聖虎、孫永良在審議和書面確認上述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時,未能完全盡到忠實、勤勉義務,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輝豐股份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關於環保事項的披露與事實不符
經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間,鹽城市環保局、鹽城市大豐區環保局、連雲港市灌南縣環保局等主管部門,陸續向輝豐股份及其下屬公司江蘇科菲特生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菲特)、連雲港市華通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通化學)、連雲港致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致誠化工)、江蘇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計出具了15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上述公司環保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認定的環保違法行為發生期間涵蓋2016年、2017年上半年。
2018年4月20日,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發佈《生態環境部通報鹽城市輝豐公司嚴重環境污染及當地中央環保督察整改不力問題專項督察情況》,通報輝豐股份及其下屬公司科菲特、華通化學、致誠化工、鹽城明進奈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環保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生期間涵蓋2016年、2017年上半年。
上述事實表明輝豐股份在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報告期內多次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存在嚴重的環境違法問題,但仍在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中披露“公司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文明生産、達標排放,不存在重大環保或其他重大社會安全問題”的內容,與事實不符,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等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資訊披露違法情形。
輝豐股份董事長仲漢根主持全面工作,時任董事、總經理季自華負責安全、環保工作,時任副總經理奚聖虎負責科菲特、華通化學的經營管理工作,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孫永良負責資訊披露工作,上述人員是對輝豐股份環保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輝豐股份其他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陳曉東、張建國、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紅進、王彬彬、金文戈、楊進華在審議和書面確認上述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時,未能完全盡到忠實、勤勉義務,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三、輝豐股份關於公司高管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臨時公告資訊披露不準確
經查,2018年3月29日,輝豐股份獲悉公司時任副總經理、華通化學董事長奚聖虎被刑事拘留的資訊,該資訊屬於《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臨時公告的重大事件。當日,輝豐股份發佈《關於媒體報道的澄清説明公告》,披露“因環保部門進行環保檢查,華通化學董事長奚聖虎及環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調查之中”的資訊。輝豐股份上述資訊披露不準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資訊披露違法情形。輝豐股份董事長仲漢根和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孫永良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有上市公司定期報告、上市公司臨時公告、上市公司會議文件、上市公司相關説明、工商資料、主管部門處罰決定書、公開通報、詢問筆錄、銀行賬戶轉賬記錄、財務憑證、合同及相關單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輝豐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
(二)對仲漢根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三)對季自華、奚聖虎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四)對孫永良、卞祥、楊進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十萬元罰款;
(五)對陳曉東、張建國、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紅進、王彬彬、金文戈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五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其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12月18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