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9日訊 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陳海軍、陳夏英、杭州昌健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為昌健投資)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陳海軍、陳夏英、杭州昌健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6年1月13日,陳海軍與浙商創投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陳海軍僅為昌健投資名義上的有限合夥人。陳海軍實際並不持有昌健投資37.5%股權。陳海軍、昌健投資均未及時向創新醫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新醫療”或“公司”, 股票代碼:002173)提供相關資訊,導致公司資訊披露不準確。
二、公司第五屆董事會2018年第五次臨時會議和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同意向公司關聯人轉讓相關珍珠資産暨關聯交易的議案》,同意公司向關聯人陳夏英、陳海軍以3.79億元轉讓相關珍珠業務資産。陳夏英、陳海軍申請將原定於2019年6月30日支付的剩餘1.32億元延期至2019年12月15日,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否決上述延期支付的申請。陳夏英、陳海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形。
陳海軍、昌健投資未及時向創新醫療提供相關資訊的行為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創新醫療時任董事長、總裁、代董秘陳海軍對上市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應承擔主要責任。陳夏英、陳海軍作為創新醫療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構成超期未履行承諾。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規定。浙江監管局決定對陳海軍、陳夏英、昌健投資採取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時,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發行對象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相關資訊,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陳海軍、陳夏英、杭州昌健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陳海軍、陳夏英、杭州昌健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近期,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們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6年1月13日,陳海軍與浙商創投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陳海軍僅為杭州昌健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昌健投資”)名義上的有限合夥人。陳海軍實際並不持有昌健投資37.5%股權。陳海軍、昌健投資均未及時向創新醫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新醫療”或“公司”)提供相關資訊,導致公司資訊披露不準確。
二、公司第五屆董事會2018年第五次臨時會議和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同意向公司關聯人轉讓相關珍珠資産暨關聯交易的議案》,同意公司向關聯人陳夏英、陳海軍以3.79億元轉讓相關珍珠業務資産。陳夏英、陳海軍申請將原定於2019年6月30日支付的剩餘1.32億元延期至2019年12月15日,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否決上述延期支付的申請。陳夏英、陳海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形。
陳海軍、昌健投資未及時向創新醫療提供相關資訊的行為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創新醫療時任董事長、總裁、代董秘陳海軍對上市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應承擔主要責任。陳夏英、陳海軍作為創新醫療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構成超期未履行承諾。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同時,你們應當在2019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