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5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湖北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武漢市漢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商集團 證券代碼:600774)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漢商集團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9年1月31日,漢商集團控股子公司武漢國際會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稅務部門繳納了以前年度的營業稅及附加 10,446,296.66 元和稅收滯納金10,303,369.08元,達到臨時公告披露標準,但漢商集團直到2019年6月26日才進行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
二、漢商集團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未將上述事項納入會計處理,導致多項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款: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以下是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於對武漢市漢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武漢市漢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9年1月31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漢國際會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稅務部門繳納了以前年度的營業稅及附加 10,446,296.66 元和稅收滯納金10,303,369.08元,達到臨時公告披露標準,但你公司直到2019年6月26日才進行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
二、你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未將上述事項納入會計處理,導致多項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現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按規定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引以為戒,加強財務基礎工作和資訊披露管理,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11月26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