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4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青海監管局發佈對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藏格控股 證券代碼:000408)、實控人肖永明及15名前任董監高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藏格控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藏格控股通過開展虛假貿易業務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2017年虛增營業收入131,663,826.82元,虛增利潤總額128,325,919.05元,佔合併利潤表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89%;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468,491,820.48元,虛增利潤總額477,383,385.51元(含相關的其他收益),佔合併利潤表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9.90%。上述事項導致藏格控股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二、虛增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藏格控股通過開展虛假貿易業務的方式,虛增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2017年虛增預付賬款240,788,270.93元,佔公司披露總資産的3.11%和凈資産的3.68%;2018年虛增應收賬款4,710,000.00元,佔公司披露總資産的0.05%和凈資産的0.06%,虛增預付賬款281,329,947.78元,佔公司披露總資産的2.99%和凈資産的3.59%。上述事項導致藏格控股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三、未按規定披露其控股股東西藏藏格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藏格控股資金事項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間,藏格控股控股股東西藏藏格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利用虛假貿易業務預付賬款、鉀肥銷售業務應收賬款非經營性佔用藏格控股資金共計2,214,025,844.23元。其中,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歸還佔用資金50,325,660.00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佔用資金餘額為2,163,700,184.23元。藏格控股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上述事項,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違法事實,有藏格控股相關定期報告、臨時公告,相關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相關合同、協議,記賬憑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公司情況説明,相關銀行賬戶資料、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上述事實,青海監管局認為,藏格控股所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以及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時任藏格控股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肖永明作為藏格控股實際控制人,其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青海監管局決定:
一、對藏格控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二、對肖永明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的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60萬元;
三、對吳衛東、劉威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的罰款;
四、對曹邦俊、肖瑤、王聚寶、鄭鉅夫、王衛國、姚煥然、亓昭英、邵靜、侯選明、李光俊、蔣秀恒、方麗、張生順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的罰款。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是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
當事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藏格控股),住所:青海省格爾木市崑崙南路15-02號。
肖永明,男,1964年7月出生,藏格控股實際控制人,時任藏格控股第七屆董事會董事長,住址:北京市東城區。
曹邦俊,男,1944年8月出生,時任藏格控股第七屆董事會副董事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
肖瑤,男,1990年3月出生,時任藏格控股第七屆董事會董事、總經理,住址:北京市東城區。
吳衛東,男,1976年5月出生,時任藏格控股第七屆董事會董事、副總經理,住址:四川省資陽市。
王聚寶,男,1964年7月出生,時任藏格控股第七屆董事會董事、企管法務部部長,住址:青海省西寧市。
鄭鉅夫,男,1987年5月出生,時任藏格控股第七屆董事會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澱區。
王衛國,男,1951年5月出生,時任藏格控股第七屆董事會獨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澱區。
姚煥然,男,1958年2月出生,時任藏格控股第七屆董事會獨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亓昭英,女,1964年8月出生,時任藏格控股第七屆董事會獨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邵靜,女,1962年1月出生,時任藏格控股第七屆監事會主席,住址:四川省成都市。
侯選明,男,1979年8月出生,時任藏格控股第七屆監事會監事,住址:陜西省岐山縣。
李光俊,男,1967年4月出生,時任藏格控股第七屆監事會職工監事,住址:四川省資陽市。
蔣秀恒,男,1990年9月出生,時任藏格控股第七屆董事會秘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
劉威,男,1968年9月出生,時任藏格控股財務總監,住址:青海省格爾木市。
方麗,女,1964年9月出生,時任藏格控股副總經理,住址:青海省西寧市。
張生順:男,1960年3月出生,時任藏格控股副總經理,住址:青海省西寧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藏格控股資訊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藏格控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藏格控股通過開展虛假貿易業務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2017年虛增營業收入131,663,826.82元,虛增利潤總額128,325,919.05元,佔合併利潤表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89%;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468,491,820.48元,虛增利潤總額477,383,385.51元(含相關的其他收益),佔合併利潤表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9.90%。上述事項導致藏格控股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二、虛增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藏格控股通過開展虛假貿易業務的方式,虛增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2017年虛增預付賬款240,788,270.93元,佔公司披露總資産的3.11%和凈資産的3.68%;2018年虛增應收賬款4,710,000.00元,佔公司披露總資産的0.05%和凈資産的0.06%,虛增預付賬款281,329,947.78元,佔公司披露總資産的2.99%和凈資産的3.59%。上述事項導致藏格控股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三、未按規定披露其控股股東西藏藏格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藏格控股資金事項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間,藏格控股控股股東西藏藏格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利用虛假貿易業務預付賬款、鉀肥銷售業務應收賬款非經營性佔用藏格控股資金共計2,214,025,844.23元。其中,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歸還佔用資金50,325,660.00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佔用資金餘額為2,163,700,184.23元。藏格控股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上述事項,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違法事實,有藏格控股相關定期報告、臨時公告,相關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相關合同、協議,記賬憑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公司情況説明,相關銀行賬戶資料、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上述事實,我局認為,藏格控股所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以及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時任藏格控股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肖永明作為藏格控股實際控制人,其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藏格控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二、對肖永明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的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60萬元;
三、對吳衛東、劉威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的罰款;
四、對曹邦俊、肖瑤、王聚寶、鄭鉅夫、王衛國、姚煥然、亓昭英、邵靜、侯選明、李光俊、蔣秀恒、方麗、張生順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11月28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