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4日訊 青島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青島東軟載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軟載波”證券代碼:300183)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東軟載波存在以下問題:2018年3月29日,東軟載波對外披露了《關於轉讓參股公司安締諾股權的公告》,擬將持有的上海安締諾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權轉讓給江西比亞迪電子部品件有限公司,東軟載波在當期確認了相關股權轉讓收益。
2019年5月31日,東軟載波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因前述股權轉讓相關會計處理存在錯誤,公司將2018年一季報、半年報和三季報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均下調1,792.4萬元,調減金額佔更正後凈利潤比例分別為71.04%、25.89%和18.04%。
東軟載波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東軟載波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崔健、吳迪、孫雪飛分別作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青島證監局要求上述三人于2019年11月4日14時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青島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青島東軟載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青島東軟載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2018年3月29日,你公司對外披露了《關於轉讓參股公司安締諾股權的公告》,擬將持有的上海安締諾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權轉讓給江西比亞迪電子部品件有限公司,你公司在當期確認了相關股權轉讓收益。2019年5月31日,你公司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因前述股權轉讓相關會計處理存在錯誤,公司將2018年一季報、半年報和三季報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均下調1,792.4萬元,調減金額佔更正後凈利潤比例分別為71.04%、25.89%和18.04%。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提升財務核算水準,切實做好資訊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19年10月28日
關於對崔健、吳迪、孫雪飛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崔健、吳迪、孫雪飛:
經查,我局發現青島東軟載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軟載波或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2018年3月29日,東軟載波對外披露了《關於轉讓參股公司安締諾股權的公告》,擬將持有的上海安締諾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權轉讓給江西比亞迪電子部品件有限公司,公司在當期確認了相關股權轉讓收益。2019年5月31日,公司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因前述股權轉讓相關會計處理存在錯誤,公司將2018年一季報、半年報和三季報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均下調1,792.4萬元,調減金額佔更正後凈利潤比例分別為71.04%、25.89%和18.04%。
東軟載波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崔健、吳迪、孫雪飛分別作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現要求你們三人于2019年11月4日14時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青島證監局(青島市東海西路39號世紀大廈23層)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19年10月28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