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18日訊 據上交所網站消息,上交所發佈關於對駱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駱駝股份或公司,證券代碼:601311)時任副總裁楊詩軍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因其在申報離職後12個月內轉讓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且違規減持數量巨大,違反了其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做出的公開承諾。
經查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駱駝股份時任副總裁楊詩軍持有公司股份21,605,674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55%。楊詩軍于2018年8月29日辭去公司副總裁職務,但仍在公司擔任其他職務。根據公司招股説明書,擔任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楊詩軍公開承諾,在其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申報離職後12個月內,不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報離任12個月後的12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數量佔其所持有股份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但2019年3月4日至7月18日間,楊詩軍陸續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合計減持4,380,944股公司股票,佔公司總股本的0.5%,成交金額合計達5794.57萬元,違反了其在招股説明書中做出的“申報離職後12個月內,不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承諾。
楊詩軍提出異議稱,減持行為出於個人資金需求,且承諾在離職滿12個月之前不再出現類似違規行為,懇請從輕處分。
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楊詩軍辯稱的減持動機和承諾不再出現類似行為等理由並不影響對其前期違規行為的認定,不能作為免除或減輕責任的理由。
綜上,公司時任副總裁楊詩軍在申報離職後12個月內轉讓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且違規減持數量巨大,違反了其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做出的公開承諾。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1.12.1條等相關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12.1條: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承諾事項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承諾事項單獨摘出報送本所備案,同時在本所網站披露,並在定期報告中專項披露上述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
公司未履行承諾的,應當及時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原因以及相關董事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的,公司應當主動詢問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並及時披露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的原因,以及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以下是原文:
關於對駱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副總裁楊詩軍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
當事人:楊詩軍,時任駱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經查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駱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時任副總裁楊詩軍持有公司股份21,605,674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55%。楊詩軍于2018年8月29日辭去公司副總裁職務,但仍在公司擔任其他職務。根據公司招股説明書,擔任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楊詩軍公開承諾,在其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申報離職後12個月內,不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報離任12個月後的12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數量佔其所持有股份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但2019年3月4日至7月18日間,楊詩軍陸續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合計減持4,380,944股公司股票,佔公司總股本的0.5%,成交金額合計達5794.57萬元,違反了其在招股説明書中做出的“申報離職後12個月內,不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承諾。
楊詩軍提出異議稱,減持行為出於個人資金需求,且承諾在離職滿12個月之前不再出現類似違規行為,懇請從輕處分。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認為,楊詩軍辯稱的減持動機和承諾不再出現類似行為等理由並不影響對其前期違規行為的認定,不能作為免除或減輕責任的理由。
綜上,公司時任副總裁楊詩軍在申報離職後12個月內轉讓
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且違規減持數量巨大,違反了其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做出的公開承諾。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1.12.1條等
相關規定。
鋻於前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駱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副總裁楊詩軍予以公開譴責。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