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16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廣東證監局對黃振光、畢天曉、蔡勇峰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廣東證監局發現黃振光、畢天曉、蔡勇峰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7年11月14日,黃振光、畢天曉、蔡勇峰通過萬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澤股份或公司)發佈公告稱,計劃以不超過5000萬元自籌資金通過認購“陜國投q持盈77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份額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實施期限為增持計劃公告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不含公司停牌期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期間)。2019年5月27日,黃振光、畢天曉、蔡勇峰通過萬澤股份發佈公告稱,受資管新規出臺等因素影響,本次增持計劃尚未實施,並決定終止本次增持計劃。
黃振光、畢天曉、蔡勇峰未在承諾期內及時披露增持萬澤股份股份計劃實施進展情況以及201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出臺《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對公司股份增持計劃的影響,未如期完成公司股份增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五條的有關規定。
據天眼查顯示,黃振光為萬澤股份董事長兼法人;畢天曉現任萬澤股份董事、常務副總;蔡勇峰任萬澤股份投資副總監。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五條:五、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承諾相關方應及時披露相關資訊。
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於維護上市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並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上述變更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應向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應回避表決。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變更方案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承諾到期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
以下是原文:
關於對黃振光、畢天曉、蔡勇峰採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黃振光、畢天曉、蔡勇峰:
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7年11月14日,你們通過萬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澤股份或公司)發佈公告稱,計劃以不超過5000萬元自籌資金通過認購“陜國投q持盈77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份額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實施期限為增持計劃公告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不含公司停牌期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期間)。2019年5月27日,你們通過萬澤股份發佈公告稱,受資管新規出臺等因素影響,本次增持計劃尚未實施,並決定終止本次增持計劃。
你們未在承諾期內及時披露增持萬澤股份股份計劃實施進展情況以及201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出臺《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對公司股份增持計劃的影響,未如期完成公司股份增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五條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規範資訊披露及承諾履行行為,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9月12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