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16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河北證監局對景華違反證券法律法規交易冀凱裝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冀凱股份)股票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審理。
經查明,景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截至2018年5月22日,景華使用其本人及其所控制的賬戶持有“冀凱股份”22,532,249股,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1.27%,屬於持有“冀凱股份”5%以上股份的大股東。2018年5月23日,景華買入“冀凱股份”1,210,000股。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累計賣出“冀凱股份”18,539,235股。景華買入冀凱股份後六個月內賣出,構成短線交易。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間,景華累計賣出“冀凱股份”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99%。當賣出比例達到“冀凱股份”已發行股份的5%時,景華未停止交易並報告,並繼續賣出“冀凱股份”3,360,000股,賣出比例佔已發行股份的0.99%,賣出金額為38,566,778.07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公司公告、賬戶交易記錄、合同、説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景華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和第二百零四條所述行為。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六條第二款: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是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景華
當事人:景華,男,1977年6月出生,住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景華違反證券法律法規交易冀凱裝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冀凱股份)股票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截至2018年5月22日,景華使用其本人及其所控制的賬戶持有“冀凱股份”22,532,249股,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1.27%,屬於持有“冀凱股份”5%以上股份的大股東。2018年5月23日,景華買入“冀凱股份”1,210,000股。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累計賣出“冀凱股份”18,539,235股。景華買入冀凱股份後六個月內賣出,構成短線交易。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間,景華累計賣出“冀凱股份”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99%。當賣出比例達到“冀凱股份”已發行股份的5%時,景華未停止交易並報告,並繼續賣出“冀凱股份”3,360,000股,賣出比例佔已發行股份的0.99%,賣出金額為38,566,778.07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公司公告、賬戶交易記錄、合同、説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景華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和第二百零四條所述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和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景華短線交易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二、對景華在限制轉讓期內減持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河北證監局
2019年9月9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