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19日訊 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發佈對天奇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奇股份)及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黃偉興等三名高管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天奇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天奇股份董事黃偉興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天奇股份董事黃斌、天奇股份董事兼董事會秘書費新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經查明,天奇股份及高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黃偉興作為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以借用他人名義認購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的方式認購天奇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
二、黃偉興實際控制財通基金定增21號等3隻資産管理計劃。
三、天奇股份2014年年報未如實記載黃偉興通過天弘基金定增1號控制天奇股份的情況。2014年年末,天弘基金定增1號持有天奇股份股票16,000,000股。黃偉興作為天奇股份的實際控制人,未將其通過天弘基金定增1號控制天奇股份16,000,000股股份的情況告知天奇股份。
根據處罰決定書,天奇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黃偉興,時任天奇股份董事,是上述行為的主要決策人,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黃斌時任天奇股份董事,且為上述行為的主要執行人,知悉整個違法事實卻放任由此導致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
費新毅時任天奇股份董事兼董事會秘書,參與協助尋找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名義投資人,知悉黃偉興借用劣後級份額投資人的名義、實際出資參與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的事實,負責組織相關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卻放任上市公司相關定期報告中存在重大遺漏,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同時,黃偉興故意隱瞞其通過天弘基金定增1號持有天奇股份股票16,000,000股的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從事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行為。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概況;(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全文如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
當事人:天奇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奇股份),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
黃偉興,男,1958年10月出生,時為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並擔任天奇股份董事,住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
黃斌,男,1982年8月出生,時任天奇股份董事,住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
費新毅,女,1973年7月出生,時任天奇股份董事兼董事會秘書,住址: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天奇股份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每人平均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黃偉興作為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以借用他人名義認購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的方式認購天奇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
2012年11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天奇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批復有效期6個月。2012年12月,天奇股份啟動非公開發行股票程式。2013年4月,經中間人張某宇聯繫,黃偉興與浙江省發展資産經營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發展)議定由浙江發展出資454,000,000元參與認購天奇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具體模式為以資産管理計劃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其中浙江發展認購資産管理計劃的優先級,享受固定年化收益;由張某宇、黃斌負責尋找資産管理公司和劣後級投資人。為保證天奇股份此次非公開發行成功,通過黃斌和費新毅多方溝通聯絡,黃偉興借用杭某峰名義認購財通基金定增21號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財通基金定增21號)劣後級份額,認購金額10,900,000元;借用王某名義認購匯添富定增雙喜添富牛1號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匯添富定增雙喜添富牛1號)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認購金額12,100,000元;借用華某燁名義認購天弘基金定增1號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天弘基金定增1號)劣後級份額,認購金額18,000,000元。
黃偉興為上述行為的主要決策人,黃斌、費新毅為主要執行人,購買相關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的資金來自黃偉興實際控制賬戶及關聯人賬戶。
二、黃偉興實際控制財通基金定增21號等3隻資産管理計劃的情況
2014年7月10日至9月12日期間,財通基金定增21號陸續減持所持全部天奇股份股票,合計減持12,800,000股,佔天奇股份已發行股份的3.99%。
2014年7月15日至8月24日期間,匯添富定增雙喜添富牛1號陸續減持所持全部天奇股份股票,合計減持12,800,000股,佔天奇股份已發行股份的3.99%。
2015年1月28日至3月2日期間,天弘基金定增1號陸續減持所持全部天奇股份股票,合計減持16,000,000股,佔天奇股份已發行股份的4.98%。
上述減持行為由黃偉興決策,並交代黃斌具體落實。具體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和賣出時間由黃偉興一方決定,再通過張某宇通知蒯某超和浙江發展向資産管理人下達交易指令。上述資産管理計劃減持採取二級市場直接挂單交易和大宗交易兩種交易方式,大宗交易的對手方為黃偉興一方居間促成。
三、天奇股份2014年年報未如實記載黃偉興通過天弘基金定增1號控制天奇股份的情況
2014年年末,天弘基金定增1號持有天奇股份股票16,000,000股。黃偉興作為天奇股份的實際控制人,未將其通過天弘基金定增1號控制天奇股份16,000,000股股份的情況告知天奇股份。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和格式(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第四十條規定,“如實際控制人通過信託或其他資産管理方式控制公司,應當披露信託合同或其他資産管理安排的主要內容,包括信託或其他資産管理的具體方式,信託管理許可權(包括公司股份表決權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數量及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信託或資産管理費用,信託資産處理安排,合同簽訂的時間、期限及變更、終止的條件,以及其他特別條款”。天奇股份2014年年報未按照上述規定,如實披露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黃偉興通過天弘基金定增1號控制天奇股份16,000,000股股份的情況,未如實披露天弘基金定增1號的主要內容,包括天弘基金定增1號資産管理的具體方式,管理許可權(包括公司股份表決權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數量及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資産管理費用,資産處理安排,合同簽訂的時間、期限及變更、終止的條件等相關內容,天奇股份2014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資産管理合同、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天奇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黃偉興,時任天奇股份董事,是上述行為的主要決策人,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斌時任天奇股份董事,且為上述行為的主要執行人,知悉整個違法事實卻放任由此導致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費新毅時任天奇股份董事兼董事會秘書,參與協助尋找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名義投資人,知悉黃偉興借用劣後級份額投資人的名義、實際出資參與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的事實,負責組織相關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卻放任上市公司相關定期報告中存在重大遺漏,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同時,我局認為,黃偉興故意隱瞞其通過天弘基金定增1號持有天奇股份股票16,000,000股的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從事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行為。鋻於上述行為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6號已認定並處罰的違法行為的一部分,我局不再對此做出行政處罰。
綜上,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決定:
一、對天奇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黃偉興給予警告,並處以 20萬元罰款;
三、對黃斌、費新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8月13日
(責任編輯: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