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5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顯示,經查明,當事人何文潮存在短線交易神州數位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資訊”,000555.SZ)股票的行為。
何文潮具體違法事實如下:
2017年2月15日至17日,何文潮作為神州資訊副總經理,操作霍爾果斯匯慶天下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證券賬戶賣出神州資訊股票15.1萬股,成交金額306.67萬元(扣除稅費和佣金)。2017年2月17日至20日,何文潮操作陸有香證券賬戶買入神州資訊股票15.1萬股,成交金額312.31萬元(扣除稅費和佣金)。以上行為構成短線交易。
何文潮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上市公司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何文潮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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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