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9日訊 證監會安徽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安徽夢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簡稱《決定》)。《決定》稱,安徽夢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夢舟股份”)于近期披露關於《流動性支援函》相關事項的進展公告,稱經專業鑒定機構鑒定,該函所蓋印章為該公司真實公章。經查,夢舟股份未按《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和內部制訂的《印章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對上市公司印章實施全面有效地管理控制,導致未經內部審議流程對外使用上市公司印章。上述事項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三十條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夢舟股份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並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上述情況記入誠信檔案。此外,安徽證監局還要求夢舟股份針對有關存在問題切實整改。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三十條規定:授權審批控制要求企業根據常規授權和特別授權的規定,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許可權範圍、審批程式和相應責任。企業應當編制常規授權的許可權指引,規範特別授權的範圍、許可權、程式和責任,嚴格控制特別授權。常規授權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既定的職責和程式進行的授權。特別授權是指企業在特殊情況、特定條件下進行的授權。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企業對於重大的業務和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現檢查對象在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檢查對象採取責令改正措施。採取前款措施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事先向檢查對象及有關人員告知檢查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檢查對象或有關人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申辯、陳述意見並説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應當對此進行復核,並在收到申辯、陳述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復核結果。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於對安徽夢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安徽夢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近期披露關於《流動性支援函》相關事項的進展公告,稱經專業鑒定機構鑒定,該函所蓋印章為你公司真實公章。經查,你公司未按《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和內部制訂的《印章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對上市公司印章實施全面有效地管理控制,導致未經內部審議流程對外使用上市公司印章。你公司上述事項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三十條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並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上述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同時,請你公司針對有關存在問題切實整改:
一是你公司應持續強化規範運作意識,全面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規範體系,確保上市公司規範治理的有效性。
二是你公司應就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切實履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義務,全面、準確、及時地披露相關事項的後續處置情況。
三是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後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書,整改報告書應包括但不限于落實整改的措施、整改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及內部處理措施等事項。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19年7月3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