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6月25日訊 山西證監局近日向山西證券河津泰興東路營業部出具警示函。函件顯示,該營業部將客戶的自備電腦接入營業部網路,違反了《證券期貨業資訊安全保障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和《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資訊技術指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證券期貨業資訊安全保障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證券期貨業資訊安全保障的責任主體應當執行國家資訊安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相關技術管理規定、技術規則、技術指引和技術標準,開展資訊安全工作,保護投資者交易安全和數據安全,並對本機構資訊系統安全運作承擔責任。
責任主體,包括承擔證券期貨市場公共職能的機構、承擔證券期貨行業資訊技術公共基礎設施運營的機構等證券期貨市場核心機構及其下屬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服務機構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資訊技術指引》第四十二條則規定,證券公司應確保證券營業部加強電腦終端的管理,記錄網卡地址,防止非法使用。未經許可,不得將客戶和員工的自備電腦接入證券營業部網路。
證券營業部提供無線網路服務的,證券公司應統一制定證券營業部無線網路使用規範,採取有效的無線網路準入控制措施,登記並記錄無線接入設備的資訊。
山西證監局表示,按照《證券期貨業資訊安全保障管理辦法》第五十條,決定對該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要求其在監管措施下發之日起1個月內,提交整改報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泰興東路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泰興東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將客戶的自備電腦接入了營業部網路,違反了《證券期貨業資訊安全保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2號)第四條第一款和《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資訊技術指引》(中證協發〔2012〕228號)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根據《證券期貨業資訊安全保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2號)第五十條,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營業部應在本監管措施下發之日起1個月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
2019年6月18日
(責任編輯:梁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