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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解讀營改增徵管問題:5月起轉讓住房繳增值稅

  • 發佈時間:2016-04-26 19:06:04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吳起龍

  中國網財經4月26日訊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國稅總局發佈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公告明確,個人轉讓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簽訂轉讓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後辦理産權變更事項的,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附:公告全文

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

  為確保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順利實施,現將若干稅收徵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餐飲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産者自産農産品,可以使用國稅機關監製的農産品收購發票,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在餐飲行業推行農産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有關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個人轉讓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簽訂轉讓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後辦理産權變更事項的,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三、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四、營改增後,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屬於予以保留的票種,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國稅機關監製管理。原地稅機關監製的上述兩類發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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