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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交易所擬引入熔斷機制 設5%和7%兩檔閾值

  • 發佈時間:2015-09-07 19:50:53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中國網財經9月7日訊 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今日發佈《關於就指數熔斷相關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擬在保留現有個股漲跌幅制度前提下,引入指數熔斷機制。

  根據《通知》,指數熔斷機制總體安排是:當滬深300指數日內漲跌幅達到一定閾值時,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可轉債、可分離債、股票期權等股票相關品種暫停交易,中金所的所有股指期貨合約暫停交易,暫停交易時間結束後,視情況恢復交易或直接收盤。同時,設置5%、7%兩檔指數熔斷閾值,漲跌都熔斷,日內各檔熔斷最多僅觸發1次。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就指數熔斷相關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2015-09-07

  上證公告〔2015〕25號

  為防範市場大幅波動風險,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機制,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推動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滬、深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擬在保留現有個股漲跌幅制度前提下,引入指數熔斷機制。

  指數熔斷機制總體安排是:當滬深300指數日內漲跌幅達到一定閾值時,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可轉債、可分離債、股票期權等股票相關品種暫停交易,中金所的所有股指期貨合約暫停交易,暫停交易時間結束後,視情況恢復交易或直接收盤。指數熔斷機制方案要點及主要考慮如下:

  一、以滬深300指數作為指數熔斷的基準指數。主要考慮有:一是跨市場指數優於單市場指數。跨市場指數代表性更強,更能全面反映A股市場總體波動情況,而單市場指數主要反映特定市場的運作情況。二是在跨市場指數中首選滬深300指數。目前,A股市場投資者比較熟悉的跨市場指數包括滬深300指數(成份股以大中型市值股票為主)和中證500指數(成份股以中小型市值股票為主)。滬深300指數的市值覆蓋率、跟蹤指數産品的數量和規模都大於中證500指數。

  二、設置5%、7%兩檔指數熔斷閾值,漲跌都熔斷,日內各檔熔斷最多僅觸發1次。主要考慮有:一是5%作為第一檔閾值可以兼顧設置冷靜期和保持正常交易的雙重需要;觸發7%的情況雖然較少,但屬於需要防範的重大異常情況,應當一併考慮。二是雙向熔斷更有利於抑制過度交易,控制市場波動。境內市場處於新興加轉軌的階段,投資者結構以中小散戶為主,價格雙向波動較大,既出現過恐慌性下跌,也出現過過快上漲,包括因事故導致市場短期大幅上漲的情況。因此,當市場“暴漲”時,也需要熔斷機制穩定市場亢奮情緒,防範投資者對市場上漲的過度反應,使投資者擁有更多的時間來進一步確認當前的價格是否合理。

  三、分檔確定指數熔斷時間。觸發5%熔斷閾值時,暫停交易30分鐘,熔斷結束時進行集合競價,之後繼續當日交易。14:30及之後觸發5%熔斷閾值,以及全天任何時段觸發7%熔斷閾值的,暫停交易至收市。熔斷至15:00收市未恢復交易的,相關證券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期權合約的收盤價仍按相關規則的規定執行。

  四、特殊時段的安排。一是開盤集合競價階段不實施熔斷;如果開盤指數點位已觸發5%的閾值,將於9:30開始實施熔斷,暫停交易30分鐘;如果開盤指數點位觸發7%的閾值,將於9:30開始實施熔斷,暫停交易至收市。二是上午熔斷時長不足的,下午開市後補足,午間休市時間不計入熔斷時長,以利於投資者調整申報。三是熔斷機制全天有效。考慮到境內A股市場尾市階段容易出現非理性大幅波動,因此A股在尾市階段仍進行熔斷。四是在股指期貨交割日僅上午實施熔斷,無論觸及5%還是7%引發的暫停交易,下午均恢復交易,以便股指期貨計算交割結算價,平穩交割。

  五、指數熔斷範圍及期現聯動。觸發熔斷時,滬、深交易所暫停全市場的股票、基金、可轉債、可分離債、股票期權等股票相關品種的交易,具體熔斷的證券品種以公告為準。股指期貨所有産品同步暫停交易(包括滬深300、中證500和上證50股指期貨),但國債期貨交易正常進行。

  六、指數熔斷與停牌的銜接安排。對於上市公司申請股票停牌、新股上市遭遇盤中臨時停牌後,需要復牌的,如計劃復牌的時間恰遇指數熔斷,則需延續至指數熔斷結束後方可復牌。若指數熔斷結束而相關股票的停牌時間尚未屆滿的,則需繼續停牌。

  滬、深交易所和中金所將根據上述要點,在各自交易相關規則中補充指數熔斷事項的專門規定(詳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有關意見或建議請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于2015年9月21日前反饋至相關交易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tradingdata@sse.com.cn

  深圳證券交易所:jygz-hyb@szse.cn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qzqhsa@cffex.com.cn

  附件:

  1.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修訂

  2.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修訂

  3.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修訂及相關説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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