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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等四部委發文:大力推進上市公司兼併重組

  • 發佈時間:2015-08-31 22:33:39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中國網財經8月31日訊 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銀監會等四部委31日晚間聯合發佈《關於鼓勵上市公司兼併重組、現金分紅及回購股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通過多種方式進一步深化改革、簡政放權,大力推進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積極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支援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提升資本市場效率和活力。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兼併重組活動日趨活躍,大量優質資産通過並購重組進入上市公司,提升了上市公司整體品質。2014年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金額達14500億元,其中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交易金額佔比33.3%,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整體交易金額佔比48.2%、在重大重組交易中金額佔比48.1%。今年並購重組活動更加頻繁,1-7月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金額12685億元,為去年全年的87.5%,其中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交易金額佔比為19.7%,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整體交易金額佔比37.7%、在重大重組交易中金額佔比高達62.1%,表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大額交易整合在加速。

  《通知》稱,為進一步發揮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提高市場效率,在並購重組監管中將進一步簡政放權,擴大並購重組取消行政審批的範圍,簡化審批程式,通過批量安排上重組委會議,提高審核效率。在現有較為多元的定價區間選擇和發行調價機制安排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市場化定價機制、提供靈活定價空間。鼓勵支付工具和融資方式創新,在現金支付、股份支付、資産置換等方式外,推出定向可轉債作為並購支付工具。鼓勵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依託資本市場加強資源整合,調整優化産業佈局結構,提高發展品質和效益;有條件的國有股東及其控股上市公司要通過注資等方式,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支援符合條件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通過內部業務整合,提升企業整體價值。推動銀行以並購貸款、綜合授信等方式支援並購重組,並通過多種方式為跨國並購提供金融支援。

  以下為通知全文:

  證監會 財政部 國資委 銀監會

  關於鼓勵上市公司兼併重組、現金分紅及回購股份的通知

  證監發[2015]61號

  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品質,建立健全投資者回報機制,提升上市公司投資價值,促進結構調整和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進上市公司兼併重組

  1.大力推進兼併重組市場化改革。全面梳理上市公司兼併重組涉及的審批事項,進一步簡政放權,擴大取消審批的範圍。優化兼併重組市場化定價機制,增強並購交易的靈活性。

  2.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式,優化審核流程。完善上市公司兼併重組分類審核制度,對市場化、規範化程度高的並購交易實施快速審核,提高並購效率。

  3.鼓勵上市公司兼併重組支付工具和融資方式創新。推出上市公司定向可轉債。鼓勵證券公司、資産管理公司、股權投資基金以及産業投資基金等參與上市公司兼併重組,並按規定向企業提供多種形式的融資支援,探索融資新模式。

  4.鼓勵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依託資本市場加強資源整合,調整優化産業佈局結構,提高發展品質和效益。有條件的國有股東及其控股上市公司要通過注資等方式,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支援符合條件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通過內部業務整合,提升企業整體價值。

  5.加大金融支援力度。推動商業銀行積極穩妥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擴大貸款規模,合理確定貸款期限。鼓勵商業銀行對兼併重組後的上市公司實行綜合授信。通過並購貸款、境內外銀團貸款等方式支援上市公司實行跨國並購。

  6.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上市公司兼併重組的監管,進一步完善資訊披露制度,採取有效措施依法打擊和防範兼併重組過程中的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積極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

  7.上市公司應建立健全現金分紅制度,保持現金分紅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穩定性,並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相對於股票股利在利潤分配方式中的優先順序。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當採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

  8.鼓勵上市公司結合本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和盈利水準,增加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中的佔比,具備分紅條件的,鼓勵實施中期分紅。

  9.完善鼓勵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稅收政策,降低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成本,提高長期投資收益回報。

  10.加大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資訊披露的監管力度,加強聯合執法檢查。

  三、大力支援上市公司回購股份

  11.上市公司股票價格低於每股凈資産,或者市盈率或市凈率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準達到預設幅度的,可以主動回購本公司股份。支援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優先股、債券等多種方式,為回購本公司股份籌集資金。

  12.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出現上述情形時,鼓勵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結合自身狀況,積極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推動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有能力的,可以在資金方面提供必要支援。

  13.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並依法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回購股份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四、在上市公司實施兼併重組、現金分紅及回購股份活動中,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企業的原則,給予積極指導、支援,並依法合規做好監督工作。

  五、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財政部

  國資委銀監會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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