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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鼓勵上市公司董監高增持本公司股票

  • 發佈時間:2015-07-08 17:29:22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中國網財經7月8日訊 繼證監會中午喊話董監高增持本上市公司股票之後,深交所晚間發佈公告,稱上市公司股票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內累計跌幅超過30%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諾未來6個月內不減持本公司股票。本所鼓勵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股票價格出現大幅下跌時通過增持股票等方式維持股價穩定。

  深交所公告全文:

  關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支援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增持本公司股份方式穩定股價,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微網志]《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5〕51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內累計跌幅超過30%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諾未來6個月內不減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適用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第十九條,《主機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3.8.15條、第4.2.21條、第4.2.22條,《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3.8.17條、第4.2.21條,《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3.8.17條、第4.2.18條、第4.2.19條的規定。

  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不受本所《主機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四章第四節有關“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的限制。

  三、本所鼓勵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股票價格出現大幅下跌時通過增持股票等方式維持股價穩定。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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