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王國剛:網際網路不能顛覆金融
- 發佈時間:2015-01-17 16:48:07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孫業文
網際網路金融依託于網際網路而展開,有著開放、便捷和快速等特點。一些人強調,網際網路金融顛覆了傳統金融,是一種全新的金融運作方式。對此需要思考三個問題。
第一,金融的實質是否發生了顛覆性改變?金融是以資産權益為基礎,為了獲得這些資産權利的未來收益所展開的權益交易的總和。在現實的市場經濟中,與商品交易和勞務交易等相比,金融交易的特殊性在於,進入交易的各種産品均為權益性産品(即非實物産品),交易各方的目的在於獲得這些權益的未來收益。如果網際網路金融顛覆了金融,它首先必須顛覆金融交易的對象(以及與此對應的制度和機制等)。從第三方支付、餘額寶、P2P和眾籌之中,人們可以看到,所交易對象除了以商品為基礎外(如第三方支付),均以已有的金融産品為對象(如餘額寶、P2P和眾籌),因此,網際網路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交易對象。自第一次産業革命以來,人類的科學技術快速發展,突破了原先一系列的自然性質,推進了商品交易的效率提高,但這並沒有引致商品交易性質出現顛覆性的改變,商品交易的內在原理、規則和機制貫徹至今。這説明,載體、渠道和技術的變化,有利於提高對應的交易活動效率,但不可能改變交易活動的實質。
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展開了金融創新,曾提出金融體系應由銀行主導還是由市場主導的問題,通過發展直接金融和市場信用,引致金融脫媒和銀行信用的佔比降低,重新構造了金融體系。但在這個過程中,始終沒有人提出過“顛覆金融”的命題。20世紀90年代以後,在美歐國家,網路金融快速發展,以致絕大多數的金融交易都已通過各種網路展開,但也沒有人提出過“顛覆金融”的趨勢。在中國,網際網路上展開的金融活動還只是全部金融交易中的很小一部分,在此背景下,使用“顛覆金融”一詞是否屬於言過其實呢?
實際上,只要從邏輯關係角度分析,就不難看出網際網路金融是否具有顛覆金融的功能,即如果網際網路金融果真顛覆了金融,那麼,它就不該在“網際網路”之後再冠以“金融”一詞;既然它還要冠之以“金融”,也就意味著它屬於“金融”範疇,金融的一般屬性和功能沒有改變,也就不可能對金融起到顛覆性改變的作用。
第二,金融功能是否發生顛覆性改變?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羅伯特·C·莫頓曾強調指出:金融系統具有六項基本的核心功能,即在不同的時間、地區和行業之間提供經濟資源轉移的途徑;提供風險管理的方法;提供清算和結算支付的路徑以完成交易;為儲備資源和在不同的企業中分割所有權提供有關機制;提供價格資訊,幫助協調不同經濟部門的決策;當交易中的一方擁有另一方沒有的資訊,或一方為另一方的代理人時,提供解決激勵的方法。網際網路金融建立在網際網路基礎上,與以往的金融活動相比,它增加了一個網際網路的載體、通道和技術。但不論這種載體、通道和技術怎麼改變,它並不直接引致“功能”的改變。以貨幣為例,從以貴金屬為載體轉變為以紙張為載體再轉變為以電子為載體,貨幣還是貨幣,貨幣的各種功能並不因載體的變化而變化。否則,貨幣就不再是“交易媒介”“支付手段”了。同理,在發達國家,網路金融、電子金融已有十多年的發展歷史,但它並沒有改變莫頓所説金融系統的六方面功能,至多只是使這些功能的實現方式發生某些變化。例如,人們不再用支票、現金等進行金融交易,轉為使用信用卡、網路支付等方式;各種金融産品不再以紙張體現,轉而以電子憑證方式體現;如此等等。
一些人強調,網際網路金融之所以對金融有著“顛覆”功能,是因為網際網路可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實現資訊的對稱性,克服金融活動中的資訊不對稱問題。這實際上是把一系列問題弄混了。首先,網際網路只是一個運用電子技術和通信技術所形成的通道性載體,它本身並不創造任何資訊(資訊是由進入網際網路的各類主體提供的),也不整合任何資訊(資訊整合也是由進入網際網路的各類主體進行的),因此,網際網路本身既無識別資訊真偽的能力,也無篩選資訊和配置資訊的能力,不具有解決資訊不對稱的功能。在經濟和金融運作中,資訊的不對稱是一種客觀存在,它的成因相當複雜,也不可能被消解。這種不對稱一方面主要靠法律機制(如通過法律強制要求相關主體公開披露資訊和數據)、行政機制(如政務公開)、媒體機制(如公開報道)和調研活動(收集相關資訊和數據)等予以減弱;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一些技術手段,通過對各種資訊的分析處理,以相關原理或邏輯關係為基礎,對收集到的各種資訊進行挖掘處置(包括某些推理),從非完整的資訊中整理出可能的預期結果。但所有這些工作都需要相關主體的活動。在這方面網際網路的功能至多在於,給相關主體提供一個收集資訊的快捷渠道。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由於各類主體都可以通過網際網路發佈所謂的資訊,由此,網際網路在加快資訊傳遞的同時,也在加速引致資訊的不對稱。
其次,大數據、雲計算只是一些新的數據處理方法和技術模式。從大數據看,各種數據是各類主體在經濟社會生活中創造的,由於格式、指標、口徑和制式等一系列的差別,即便將它們集中到一起,也難以顯示從而處理任何問題。只有操作者按照自己的意圖編制相關軟體、模型和挖掘技術且通過不斷試錯和修正,這些數據才可能生成合意的結果。因此,各種數據的集中和處理不是網際網路與生俱來的功能。從雲計算來看,雲計算強調的是可以同時處理如雲狀的眾多資訊,其主要裝備是大型高速電腦或電腦組群。這些裝備本身並非網際網路,它既可以與網際網路相接(如阿里巴巴),也可以獨立於網際網路(事實上,出於保密及其他原因的考慮,大型高速電腦處理的眾多資訊和數據並不與網際網路相接,如軍工、資金清算系統和銀行卡系統等)。顯而易見,不能將大數據、雲計算説成是網際網路獨有的能力。更準確地説,大數據、雲計算是可以在網際網路之外展開的,網際網路更多的是提供一個資訊集中傳遞的通道。
最後,從金融角度看,資訊是否對稱意味著金融産品的價格是否能夠充分反映風險程度,這對金融交易的各方都是至關重要的。金融運作建立在解決資訊不對稱的基礎上,它要求交易的每一方都按照相關制度要求向對方披露資訊,由此,不僅有了諸如資産負債表等財務制度,而且有了發債發股的公開披露資訊制度,有了建立在資訊公開披露基礎上的金融監管機制和媒體監督機制。正是因為金融具有解決資訊不對稱的要求和財務能力、技術能力及工作程式,美歐國家的一些研究將金融劃入了資訊産業範疇。但強調網際網路具有解決資訊不對稱能力的人,將網際網路解決資訊不對稱看做是引致金融顛覆的主要機制,用個中國成語表述,這叫“本末倒置”。
第三,金融的精神是否發生了顛覆性改變?一些人強調:網際網路金融是傳統金融業與網際網路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是將網際網路“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從而對人類金融模式産生根本的影響……具備網際網路精神的金融業態統稱為網際網路金融。這一表述很容易給人以誤導,有著一系列問題需要厘清。其一,且不論“開放、平等、協作、分享”作為網際網路的精神只是某些人的一廂情願還是已達成國內乃至國際共識,這些詞語既適用於道德領域,也適用於文化領域,還適用於社會等領域,在不同領域中的含義也不盡相同,因此,這是否為網際網路獨有的精神值得推敲。其二,“將網際網路‘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的潛臺詞是,傳統金融業態是一個不開放、不平等、不協作和不分享的産業,這有何根據,又是否符合市場經濟原則?有人可能提出,這裡講的是中國金融業在這些方面的不足,即中國金融業還需要進一步貫徹“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但上述表述中説的是“對人類金融模式産生根本的影響”。所謂“人類”應包含中國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認為它獨指中國,並不成立。其三,金融業屬於市場經濟的一部分,它應貫徹市場經濟規則。早在網際網路形成之前,人類就已經在推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關市場規則也逐步趨於成熟,因此,與其説是金融業需要貫徹所謂網際網路的“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精神,不如説這些精神只是市場經濟規則在網際網路上的體現。其四,金融業如何貫徹“開放、平等、協作、分享”?以“開放”為例,如果“開放”指的是存款市場對城鄉居民和各類企業開放,那麼,中國的存款市場已經是如此;如果指的是設立吸收存款的銀行機構對城鄉居民和實體企業“開放”,即個人和企業均可設立金融機構來吸收存款,可金融業並不像網際網路那樣,人人可隨時隨意地自由進入系統免費發送資訊或收取資訊,因此,也不可能像網際網路那樣的“開放”。既然網際網路不可能從所謂的“精神”層面上改變金融機構的經營運作規則和金融市場的內在機制,也就不可能具有“顛覆”金融業的功能。
毫無疑問,對金融業的發展來説,充分運用網際網路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重要的)。金融業一方面可利用網際網路的快速便捷功能,降低經營運作成本,提高金融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可利用網際網路上免費(或低價)的各種資訊來彌補自己的資訊不足(或降低資訊收整合本),弱化資訊不對稱引致的各種金融風險。因此,對金融業發展來説,網際網路的功能不在於“顛覆”,而在於提高效率。-
王國剛 作者係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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