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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鼓勵外國投資者在華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

  • 發佈時間:2014-12-02 18:22:2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業文

  商務部民政部發佈公告鼓勵外國投資者在華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從事養老服務

  為推動我國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服務業對外開放,日前,商務部、民政部就外國投資者在華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從事養老服務等有關事項發佈公告,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公 告

  2014年 第81號

  為推動我國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服務業對外開放,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 35號),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現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華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從事養老服務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鼓勵外國投資者在華獨立或與中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合資、合作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

  二、 外商投資營利性養老機構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提供社會服務為宗旨,依法納稅,合規經營,其合法經營活動以及出資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三、 外國投資者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向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提交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材料:

  (一) 設立申請書;

  (二)情況説明(包括場地、安全、醫護等內容);

  (三)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四)董事會成員名單及董事委派書;

  (五)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外國投資者或實際控制人從業經驗的説明及證明文件,或聘用具有養老服務業務管理經驗的管理團隊的説明文件;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在經營範圍中加注“憑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經營”;不予批准的,説明理由。

  五、 外國投資者應在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1個月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手續。

  六、 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後,應當按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申請並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獲得上述許可和依法批准登機前,外商投資營利性養老機構或外國投資者不得開展養老服務業務,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收住老年人。

  七、 鼓勵外國投資者參與專門面向社會提供經營性服務的公辦養老機構的企業化改制,改制過程中應妥善處理職工利益維護和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等問題。

  八、 外商投資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從事與養老服務有關的境內投資,鼓勵外國投資者發展養老機構規模化、連鎖化經營,開發優質養老機構品牌。

  九、 外商投資營利性養老機構與國內資本投資舉辦的營利性養老機構享有同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

  十、 各地不得批准通過改變養老設施建設用地用途、容積率等使用條件設立的外商投資房地産企業。外商投資營利性養老機構不得經營住宅貼現養老等業務。

  十一、 外商投資營利性養老機構業務範圍中包括醫療衛生服務的,應按有關政策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十二、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外商投資營利性養老機構的統計工作,發放批准證書時,行業分類選擇“老年人、殘疾人養老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8414款)。

  十三、 依照本公告成立的外商投資營利性養老機構應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報。

  十四、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參照本公告要求,此前規定與本公告內容不符的,以本公告為準。

  十五、 各地商務、民政主管部門在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商務部、民政部聯繫。

  商 務 部

  民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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