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問答:學區房不能就近上學 房主如何追責
- 發佈時間:2014-09-23 13:41:00 來源:南昌晚報 責任編輯:姚慧婷
卜女士問:我與前夫已經協議離婚,在離婚前我們一起將房子過戶到了女兒名下。現在由於前夫經營出現困難,想要回這套房子用於債務抵押,並向我女兒討要房産證,請問他有這個權利嗎?
答:由於房屋已經過戶到女兒名下,根據《物權法》不動産登記公示的規定,現在該房屋是屬於其女兒所有。至於如何處理該房屋,只有你女兒才有決定權,你前夫已經無權支配這套房子。
成先生問:我在市區購買了一套學區房,購房時房主説一定能夠上附近的小學,但事實是我的孩子不能在附近的小學讀書,請問我能夠追究房主的違約責任?
答:如果在購房合同中有關於“如學區調整不能就讀某學校,買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條款,那麼你可以因此房屋失去了學區價值而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合同上沒有相關條款,並且你又無法對原房主的説法舉證,那麼你不能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蔡先生問:我購買了市區的一套二手房,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扣留1萬元押金,等房子順利交付,並結清各項費用後再付給賣方。到交房時間後,賣方在有線電視、水、電、物業等各項費用的過戶上不予配合,賣方只是一味地要求我支付剩餘的1萬元。另外,由於合同中沒有約定戶口的遷出,所以賣方也拒絕遷出戶口。 如果賣方拒不履行合同,我是否有權起訴,並且戶口是否影響我對房子的所有權?
答: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結清各項費用後再支付1萬元尾款”,那麼賣方應當根據合同簽訂的內容協助你辦理有線電視、水、電、物業等各項費用的過戶及結清手續。 但是由於雙方沒有約定戶口的遷出與否,而且有關類似的情況,法院不予立案審理,你要落戶口只能尋求管轄範圍內派出所的幫助,戶口落不下並不影響你對這套房屋的所有權。
齊女士問:我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合同約定簽字之日起3日內支付首付款,否則出賣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後,我要以轉賬方式支付,但房主非要求現金支付,關於這一點我和房主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現在他要解除合同,請問合理嗎?
答:從你的描述來看,雖然你們合同約定3日內支付首付款,但是沒有具體約定付款方式,屬於合同約定不明確,責任不能完全由你來承擔,所以房主也不能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合同。建議你與對方再次協商付款方式。也建議雙方不要對此事過於計較,錢的流向是一樣的,只是載體略微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