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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老總買房行賄民防局長 只為低價使用民防工程

  • 發佈時間:2014-08-31 07:22:57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裴曉蘭  責任編輯:姚慧婷

  為降低地下車庫租金,北京星河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宜澤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卞某,用公司的錢為原豐台區民防局局長崔愛國買房。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以單位行賄罪判處兩家物業公司罰金各10萬元,判處卞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2年間,卞某為使其負責的兩家物業公司在租賃和使用人防工程中獲取不正當利益,支付244萬餘元為時任豐台區民防局局長的崔愛國在豐台區鎮國寺北街8號院買了一套房子,並支付了該房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等8萬餘元,免費為崔愛國提供了價值4萬餘元的車位。

  後崔愛國將自己位於豐台區望園東裏的房屋及30萬元現金用於補償部分房款,經鑒定,豐台區望園東裏的房屋價值123萬餘元,崔愛國從中獲利100余萬元,並使兩家物業公司在租賃和使用人防工程中獲取了大量不正當利益。

  據卞某供述,兩家物業公司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他任法定代表人,全權負責管理工作。2007年4月,公司和豐臺民防局簽訂某小區地下車庫使用合同,面積1萬多平米,使用費為每平米每月1.8元,使用期限10年,使用費總計200多萬元一次性交齊。他感覺價格有點高,就通過其下屬劉某找崔愛國吃飯,提出請崔愛國幫忙降低使用費,崔愛國當時沒答應。

  同年七八月份,崔愛國向劉某提出想用他在望園東裏的房屋置換豐台區鎮國寺北街8號院的房屋,卞某打電話給崔愛國表示可以換房。卞某説,後來崔愛國讓他寫了一份減免地下車庫租賃費的申請,並重新簽訂了車庫租賃合同,價格改為每平米每月1.2元,租期改成15年。此外,崔愛國還幫忙降低了物業公司租賃地下人防工程的價格,並延長了使用期限。

  2008年年底,豐台區鎮國寺北街8號院開始銷售,崔愛國挑中一套162平米的房子,卞某讓手下用公司的轉賬支票付了244萬房款,後來崔愛國給了卞某30萬元差價款。該房契稅、物業費、停車費等都由卞某公司交納。

  2012年5月10日,豐臺檢察院反貪局通知卞某接受詢問,5天后對卞某立案偵查。卞某後被取保候審。

  法院認為,兩物業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卞某係兩單位法定代表人,是單位行賄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單位行賄罪。鋻於卞某到偵查機關接受詢問時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其與兩家物業公司均構成自首,均從輕處罰,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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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防局長受賄判12年

  60歲的崔愛國是北京人,大學文化,2007年起任豐台區民防局局長。二中院審理查明,2007年,崔愛國為北京星河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宜澤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租賃和使用人防工程中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後在換購豐台區鎮國寺北街8號院一套房屋時,收取兩公司給予的104萬餘元。

  2005年至2011年間,崔愛國為女子賀某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賀某出資60余萬元購買的豐台區風荷曲苑住房一套、出資140萬元購買的豐台區璽萌鵬苑住房一套。2012年8月15日,崔愛國被抓。

  受審時,崔愛國對收受兩物業公司賄賂的指控沒有異議,但否認收受賀某的賄賂。他稱自己與賀某是情人,和賀某同居後,將全部存款、賣房款及工資卡等都交給賀某保管,賀某買房是幫其投資理財。

  賀某則稱兩人就是行受賄關係,崔愛國幫其承租人防工程,使她獲利1000多萬元。2013年12月,二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崔愛國有期徒刑12年。崔愛國上訴,被市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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