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銀保監會主要負責人談及規範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時表示,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區域擴大到全國範圍,養老理財産品試點擴大到“十地十機構”,養老儲蓄試點即將啟動,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商業養老金業務也正在抓緊籌備。
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號稱養老保險體系的“三支柱”。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第一支柱”的功能是兜底保基本的;“第二支柱”是針對就業者附加的養老保險,“第三支柱”指的是個人自願購買的各類養老金融産品。人們可以通過加入商業保險計劃,彌補基本養老保險不足,進而提高養老保障水準。對於中低收入群體來説,“第三支柱”商業保險須努力做到普惠和低成本,才能不斷發展壯大。
2018年,我國啟動了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明確保費支出可以延遲繳納個稅,來鼓勵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産品。2021年6月,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啟動,要求試點保險公司創新開發投保簡便、交費靈活、收益穩健的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産品。消費者達到60周歲及以上方可領取養老金,且領取期限不短于10年。今年3月1日起,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區域擴大到全國範圍。此外,去年9月銀保監會選擇“四地四機構”正式啟動養老理財産品試點,將擴大到“十地十機構”,以養老為目的的養老金儲蓄也在穩步推進。可以説,我國養老保險的“三支柱”近些年都取得了很大發展。不過,相對於已經基本實現了全覆蓋的基本養老保險而言,“第二支柱”的補充養老保險和“第三支柱”的商業保險要相對滯後一些。尤其是“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尚處於發軔時期,存在著較大的發展空間。
“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相對滯後,原因有很多,主要有這樣三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對此類産品的認知度不高。由於商業養老保險的繳費和領取期限比較長,個人購買了一份商業養老保險以後,把保單交給保險公司,期望效用往往會越來越低。二是有關産品偏于保守導致消費者未來收益預期減弱。一些保險産品的定價過高,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消費需求,也使其應有的保障功能難以充分發揮。三是商業保險機構的積極性不高。不僅消費者參保意願低,由於商業養老保險産品的開發收益率存在不確定性、風險控制要求高,部分商業保險機構也缺乏熱情。
大力發展我國的商業養老保險,做大做強“第三支柱”,需要從多方面入手。首先,不斷加大政策支援力度,探索在財政、金融等方面給予更多支援。其次,努力提高廣大民眾特別是中低收入者的參保熱情。除了中低收入者自身要增強保險意識外,商業保險機構也應主動開發普惠型、低成本的養老保險産品。最後,增強産品創新能力,豐富商業養老保險品種,擴大消費者的選擇範圍,並提高風險管理水準,改進服務方式,實現商業養老保險的高品質、可持續發展。
(作者係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長安)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