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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徐林有色金屬”詐騙一大學生34580元

  • 發佈時間:2015-10-10 15:45:00  來源:華聲線上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湖南華夏商品交易市場124號會員“湖南徐林有色金屬經營有限公司”以原油白銀投資為誘,詐騙一剛畢業不久的大學生34580元。

  以下為華聲線上報道內容:

  我姓張,身份證號62280******008*,QQ號3303455736,湖南華夏平臺交易賬號124000100001168,是一名剛剛走出大學校園不久的大學生,我要實名舉報“湖南華夏商品交易市場”及其124會員單位“湖南徐林有色金屬經營有限公司”以原油白銀投資為誘,詐騙本人及家人血汗錢34580元。我要將騙子們的犯罪事實與醜惡嘴臉公之於眾,望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能幫本人討回公道,將騙子繩之於法,同時也希望能夠挽救其他可能落入騙子精心設計圈套的無辜者。

  今年的2015年7月底,QQ昵稱“那抹陽光”(QQ:3303978305)加本人好友,以原油白銀投資者的身份跟我聊起理財與原油投資的話題。在聊天過程中,此人多次向我介紹他在湖南華夏商品交易中心平臺炒原油,炒白銀的獲利情況,以及此平臺的一些基本資訊,並邀請本人去他所在的平臺操作。因那時正逢我在寧夏藍海平臺操作並承受巨大損失,且並未意識到此類投資平臺均存在詐騙性質並不合法。由於急於想補救之前的資金損失,經此人多次以平臺手續費低,“分析師”正確率高誘騙下,我通過業務員雷某(QQ753298350TEL13972488254)辦理了開戶手續,隨後雷某便將我加入他們會員單位的喊單群行家商貿vip會員群(464734928)。雷某以當天是星期三,晚上會公佈原油EIA數據可能會引起大行情為由,催促本人入金,讓本人一定不能錯過好機會。我便當晚一次性入金5萬,並跟上雷某及其經理紀某的指導操作。當數據公佈時,群內通知數據利多,本人即買了多,雷某又立即跟我説買反了,但在本人求助,徵求其意見時,雷某並未讓我及時止損,而是讓我不停加倉補救,而進一步擴大本人損失,直到本人既損失2.2萬元,雷某通知平倉。在後續3天內,雷某及其經理紀某QQ(13720208854)昵稱“行家-帝王掌金”一共向本人喊單7次,其中盈利一次賺取1000元,平1次,虧手續費1次,大額虧損4次,本人一共操作4天,總共虧損34580元。同時在交易過程中,我偶然發現交易平臺的實時數據及走勢與工商銀行正規紙原油走勢存在明顯差異,但當向雷某進行質疑,雷某一再以平臺是正規平臺搪塞本人。于8月11號,我告知雷某,不打算再繼續操作,要出金時,雷某一再挽留,以更換老師為由,讓我再次入金,稱帶本人回本,資金大了好操作,回本快。而我起疑心詢問是不否會有客戶賺錢時,雷某講道有客戶跟他們做5年,也有客戶收益頗豐,原油是長期投資,短期虧損正常。隨後我對此家會員單位的工商註冊資訊進行查詢時發現,此公司註冊時間為2015年1月,總共也就一年不到,才開始意識到可能被惡意詐騙。據本人目前了解到的情況,還有許多不明真相的客戶還蒙在鼓裏,虧損了還以為是正常的風險!詐騙手段十分隱蔽!

  隨後經多處取證,收集證據,發現湖南華夏商品交易市場及其124會員單位湖南徐林有色金屬經營有限公司實質上為一有組織有分工的詐騙團夥。會員公司負責發展下線吸納受害者,而交易中心則負責提供交易平臺與交易軟體。本人假裝有意向作為該平臺會員代理,向該詐騙平臺進行業務諮詢時,了解到該組織的內部結構。平臺的會員公司一方面通過客戶身份篩選誘導無相關杠桿期貨投資經驗的客戶進行投資,並刻意回避給客戶開模擬盤,或讓客戶了解看盤面的任何知識,客戶本身因無經驗可能通過誤操作導致虧損,其次再通過此類無經驗客戶對喊單老師的信任,老師喊重倉反單以達讓客戶快速虧損,侵佔客戶資金的目的。在具體分贓策略上,交易中心拿20%不到的客戶操作手續費,而將大於80%手續費+100%頭寸(即客戶虧損)+100%倉息(即過夜費)返還給會員單位作為會員單位的盈利,會員公司為擴大收益,則會不擇手段地讓客戶入金、加金、快速虧損。

  現本人將湖南徐林有色金屬經營有限公司、其代理(包括業務員及喊單分析師)及湖南華夏商品交易市場違規違法與詐騙事實羅列如下:

  1、涉嫌非法經營。

  經營範圍,其中並不包含白銀、原油,並沒國家批文及原油經營資質和商務部批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金、銀屬國家專控産品)和《原油市場管理辦法》(需國家商務部審批),【2011】38號)、《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的實施意見》(國發〔2012〕37號提出,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産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屬於違法經營。

  2、涉嫌非法期貨活動,以客戶虧損為目的。

  目前,證監會批准可從事期貨交易的場所保有4家: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而該公司並未取得期貨交易的資質,採用電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允許交易者以對衝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不必交割實物的標準化合約交易模式是典型的期貨交易方式,嚴重違反《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期貨公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70號第三、四、六、十三,二十四條等)、中國證監會《關於禁止以電子商務名義開展標準化合約交易活動的通知》(證監發【2013】74號)文件相關規定,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做好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有關工作的通知》(證監辦發【2013】111號)關於非法期貨交易的認定標準。

  3、現貨交易方式違規。

  該公司及其會員單位採用的T+0交易方式,週一至週五全天22小時交易違反國辦發【2012】37號文件第二條第三款“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的規定。“持續掛牌交易”是指在買入後5個交易日內掛牌賣出同一交易品種或在賣出後5個交易日內掛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也就是除了國家正規的四大期貨交易所外,其他單位進行T+0交易方式是不允許的。T+0,是一種證劵(或期貨)交易制度。凡在證劵(或期貨)成交當天辦理好證劵(或期貨)和價款清算交割手續的交易制度,就稱為T+0交易。通俗説,就是當天買入的證劵(或期貨)在當天就可以賣出。(T+0交易曾在中國證劵市場實行過,因為它的投機性太大,為了保證證劵市場的穩定,現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和基金交易實行“T+1”的交易方式。即,當日買進的,要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同時,對資金仍然實行“T+0”,即當日回籠的資金馬上可以使用。而上海期貨交易所對鋼材期貨交易實行的是“T+0”的交易方式。目前我國股票市場實行T+1清算制度,而期貨市場實行T+0.),最近時間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已將類似公司認定為擅自從事期貨業務。

  4. 合同欺詐。

  在該平臺提供的合同書中,明確表示為現貨交易,資金第三方託管,且與國際接軌。而實際情況卻有多違背,首先該公司自始至終都與本人進行期貨交易行為,其次,資金並未第三方託管,而直接打入了該操作平臺帳戶,再由該操作平臺將客戶虧損與部分手續費以分紅形式返回至會員單位,再次,該平台資金及整個運作並未與國際原油白銀市場接軌,而是完全封閉對賭式操作,以客戶虧損作為整個公司收益,與之前業務員所説公司只賺取我們手續費,完全違背,存在明顯欺詐行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5、涉嫌廣告宣傳欺騙,過分誇大收益。

  6、涉嫌欺詐顧客錢財,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該公司製作虛假報表捏造事實(客戶盈利曬單),誇大盈利,然後慫恿鼓動客戶必須跟隨老師喊單才能賺錢,騙取客戶信任後,惡意欺詐客戶的鉅額錢財,他們已經涉嫌構成詐騙。

  7、涉嫌價格欺詐。

  該公司在交易過程中收取的手續費、點差費、過夜費等費用沒有經過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的批准,違反國家《期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涉嫌價格欺詐。

  8、涉嫌採用非法手段謀取利益的詐騙罪。

  該公司使用的操作交易軟體和行情分析軟體沒有執行國家軟體標準,沒有發行許可證,沒有取得銷售許可證,沒有經過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違反國家《期貨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客戶軟體上操作的只是數字對賭遊戲,底牌早就被交易所知道,客戶想賺錢,是絕對不可能的,涉嫌採用非法手段謀取利益的詐騙罪。同時他們採用非法的30倍高杠桿比例(國家規定期貨商品不超過12.5倍),且在合同以及風險告知書中,業務員、喊單老師宣傳中,並不告知客戶杠桿比例,刻意隱瞞,同時鼓動用戶重倉滿倉購買,加大爆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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