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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界定標準、風險承擔和涉及罪名?

  • 發佈時間:2016-04-27 16:35:44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中國網財經4月27日訊 2015年非法集資案件風險加速暴露,大案要案高發頻發,非法集資組織結構愈加嚴密,專業化程度高。對於非法集資界定標準、風險承擔和涉及的罪名,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給出明確答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要件,具體為: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

  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第160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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