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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詳解年金個稅遞延納稅

  • 發佈時間:2015-05-20 07:36:31  來源:瀋陽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底聯合發佈的《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即財稅〔2013〕103號文件執行已一年有餘。文件出臺之初,業界即指稱養老金稅延政策終於在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第二支柱上首先破冰,對促進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緩解養老壓力將有積極作用。

  那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稅遞延納稅到底是怎麼回事?5月19日,本報特邀瀋陽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對此作了詳細解讀。

  1.什麼是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答: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其中,補充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主要針對企業,是指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職業年金主要針對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號)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2.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遞延納稅政策什麼時候開始實施?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所謂遞延納稅,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遞延納稅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實施,具體內容包括:

  (1)在年金繳費環節,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3)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3.退休領取年金時,該如何計稅?若一次性領取年金,又該如何計稅?

  答: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按年、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個人領取年金的應納稅款由年金託管人代扣代繳。對個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並就其月分攤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不允許採取分攤的方法。

  4.政策實施前個人已繳納年金,退休領取時如何計稅?

  答:對單位和個人在新政策實施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2014年1月1日之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餘額按規定徵稅。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佔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後的餘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瀋陽晚報、瀋陽網主任記者 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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