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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大廈案主犯庭審集體翻供 涉非法吸儲27億

  • 發佈時間:2015-04-23 07:09:49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張淑玲  責任編輯:張明江

  新中國大廈案主犯全盤否認控罪

  昨日,廣州開審新中國大廈案進入第二天,20名犯罪嫌疑人中,已過半經過法庭詢問。“新中國大廈”因涉廣州最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4·15”暴力衝突案、幕後老大潘維曦卷款7億元潛逃香港而備受社會關注。

  庭審集體翻供否認各項被控罪名

  昨日上午9時30分,廣州“新中國大廈”案繼續開庭,與4月21日的庭審不同,此次廣州市海珠法院共派出了兩名公訴人。因辯護律師多達25名,法庭特地為其設了4排辯護席。因為庭審要全天進行,開庭前法院還特地統計了在法院午餐的律師人數。

  2011年4月15日上午的一場近百人街頭械鬥後,原新中國大廈大部分物業的經營控制者宋志永及其多家公司的下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起訴。20名犯罪嫌疑人中,廣州臻泰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實際控制人宋志永、廣州大時代科貿發展有限公司陳學林等13名關聯公司高管被控涉黑。

  在4月21日的庭審中,宋志永否認了對其指控的4宗罪。他辯解稱,在“4·15”暴力案件之前,他並沒與其他人密謀,“4·15”暴力案件是一次突發事件。面對公訴人的所有訊問,宋志永大多用“不清楚”“不知道”“你應該去問其他人”等回答。

  昨日10時許,廣州市明天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炳坤被法警帶入法庭。他被指控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強迫交易罪等3項罪名。

  面對指控,陳炳坤全盤否認。他也辯稱“4·15”暴力案件是突發事件,他和宋志永是朋友,自己不知公司涉黑,也沒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此後,該案中和新中國大廈建設方廣州市國商大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商公司)相關聯公司的高管崔雙意、溫永楷、陳義飛等犯罪嫌疑人依次受審。他們態度出奇地一致,稱所指控的罪名不屬實,否認犯罪。當公訴人問及他們當庭回答為何和筆錄不一致、是否受刑訊逼供等情況時,他們辯稱,雖然沒刑訊逼供,也沒有體罰,但簽筆錄時因擔心不簽怕惹公安人員不高興,所以就簽了,所以筆錄中有內容並不是他們要説的。

  未封頂就營業大廈利益爭鬥纏身至今

  高達48層的“新中國大廈”,曾一度是廣州的地標性建築,承接著來自廣州內外的眾多服裝批發商戶。

  1994年12月31日,擁有香港、內地雙重身份的潘維曦同廣州市友誼公司聯手,一方出錢,一方拿地,注資1.38億港元成立了國商公司。

  建“新中國大廈”便是國商公司成立的目的。1996年7月,大廈破土動工。按照設計,地上43層,地下5層,建設面積15萬餘平方米。其中,7000平方米的物業交由廣州市友誼公司負責,而其餘則因潘維曦方面投資了4億港元而控制。

  “新中國大廈”原本命名“帝國大廈”,只因命名初便引發巨大爭議才改為現用名。

  一邊建設一邊銷售,600余業主從大廈買到了自己的商鋪,當時的銷售價格便突破了每平方米11萬港元。

  1998年,尚未封頂的新中國大廈自負2層至第20層全部開設成服裝批發市場。

  1999年9月,廣州最大、150億余元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發案,潘維曦因涉案卷款7億港元逃亡香港。為此,其曾被公安部透過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紅色通緝令公開通緝。

  “新中國大廈”爛尾。600名業主無法取得租金、無法確權,而國商公司及其9家關聯公司涉案的20億余元無法追回。

  為善後,廣州市政府成立了專門工作組接管新中國大廈,希望能通過收取大廈租金,以抵回此前由財政向儲戶墊付的20億余元。

  然而因潘維曦在香港遙控指揮,並簽署陰陽合同,將“新中國大廈”的少數資金上交,而多數資金被用來以“感謝金”等形式截留。政府決定公開處置“新中國大廈”。2010年7月,廣東金穗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穗豐公司)通過公開變賣,接盤了“新中國大廈”整體項目。

  然而,因國商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抵制,“新中國大廈”的新主人遲遲難以進入接管。直至2013年4月15日,為搶奪對“新中國大廈”負2層至負5層的車庫控制權,“4·15”暴力案件爆發。

  □指控

  曾非法吸儲27億被判退賠20億

  1.訂立陰陽合同攫取鉅額利益

  在該次“新中國大廈”系列案中,潘維曦被指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兩罪行。2014年年底,被抓獲歸案的潘維曦曾在海珠法院受審,其當庭辯駁稱自己沒有犯罪。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此次,海珠檢察院指控宋志永、陳學林等20名關聯公司高管涉黑、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故意傷害等多項罪名。

  1998年12月,廣州市公安局對潘維曦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並在2001年12月和2003年8月,先後查封、凍結了其在“新中國大廈”的有關房産。

  2003年,廣州中院判決認定,潘維曦以國商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名義,佔用匯商支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額27億余元,至2008年12月尚欠20余億元,故判決國商及其關聯公司退賠20億元的違法所得。

  廣州中院和荔灣區法院曾先後裁定,要求國商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將其在新中國大廈的全部出租收入上交到荔灣區法院,用以償還其尚欠的20億元。

  然而,潘維曦以其關聯公司自營名義,將其物業出租給宋志永、陳學林等人,採取訂立“陰陽合同”,隱瞞租金收入,將一小部分租金交到法院,將大部分租金以“答謝金”或“利益分成”的形式收歸自己所有。

  據指控,2003年至2010年間,潘維曦從中獲取租金收入及轉讓經營權等共3億多元。

  2.經密謀雇打手製造暴力案件

  海珠檢察院指控宋志永密謀策劃了“4·15”暴力案件,並指示其成員偽造了“新中國大廈”負3層至負5層停車場的租賃協議、委託經營協議,還買了棍棒、扁擔等作案工具。

  據了解,2011年4月15日9時,由宋志永密謀後安排雇用的60多名不法分子,到新中國大廈停車場入口集結,手持棒球棍、扁擔等作案工具,追打金穗豐公司在此上班的保安,並圍堵停車場入口,最終因雙方對峙致6人輕傷,35人輕微傷。

  該次暴力衝突最終由廣州出動千余名警力才予以平息。

  □揭秘

  內部分工嚴密暴力事件前夜密謀

  相關材料顯示,國商公司所關聯公司一高管曾透露稱,因為潘維曦逃至香港,在新中國大廈,宋志永實際上已成為國商公司及其旗下多家關聯公司的掌控人。

  宋志永在2000年初在沙河一帶便有一些勢力了。2003年前後,宋志永進了新中國大廈,先是和陳學林一起幫著爭大廈一層的管理權,後來就慢慢成了幾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宋志永對手下都各有分工,陳炳坤帶著的人負責動粗、打鬥,陳文元、沈平、張銳等負責對通過不法手段搶回來的經營場所進行管理,另有3人是軍師角色,主要幫宋志永出謀劃策,以趕走競爭對手。另外,王久利專門幫宋志永保管資金,也有人專門幫其拉攏政府人員做保護傘。

  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宋志永一夥人都已經意識到大廈負3層到負5層停車場要被法院強執給金穗豐公司了。2011年4月14日中午後,宋志永召集陳炳坤等人開會,説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一定要想辦法把停車場奪回來,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之後,宋志永安排陳炳坤找了幾幫社會人員,準備第二天阻止金穗豐接管停車場。

  “4·15”事件中,雇請來的打手在打人的過程中,很多身上都沾了血。為了逃過警察的抓捕,這些人還被安排躲進了旁邊的商場,換了衣服才迅速離開了。

  據了解,2012年11月16日,廣州市荔灣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宋志永有期徒刑一年半。但實際上,宋志永僅在監獄服刑半年便獲釋。

  □案外案

  撐違法保護傘多名官員涉案落水

  隨著“新中國大廈”案中系列案情的披露,不少政府公務人員涉案落水。

  在2013年底,被查的還有廣州市荔灣區嶺南街道辦黨工委書記謝國滔。相關材料顯示,在2007年“新中國大廈”發生經營糾紛時,謝國滔曾牽頭帶著荔灣公安分局嶺南派出所所長陳木鑫等人前往香港,面見潘維曦協商解決方案,並請其出面調停。

  相關材料顯示,在“新中國大廈”系列案件中,廣州市荔灣區法院原執行法官莫建明因違規同意國商公司的關聯公司中怡公司對該大廈進行物業管理,收受賄賂約120萬元。

  2014年底,莫建明因濫用職權、受賄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據了解,目前,尚有政府公務人員在被調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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