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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年金不應只有“體制內”利好效應

  • 發佈時間:2015-04-07 08:37:18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徐立凡  責任編輯:孫毅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不是養老制度並軌完成的標誌,而應是進一步消除養老待遇不同的一個節點。職業年金不應只在“體制內”産生利好效應,還應帶動其他方面的進一步優化。

  國務院辦公廳6日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辦法》明確,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職業年金是針對約4000萬“體制內”人員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目前,儘管“體制內”人員的養老金能夠得到剛性支付保證,但是在現有的養老制度設計中,養老金替代率為59.2%,每人平均養老金佔上年平均繳費工資的替代率為65%。因此,“體制內”人員的退休收入仍得不到保障,許多“體制內”人員也需要像企業職工一樣購買商業險以作補充。實施職業年金制度,能夠讓“體制內”人員的養老預期更加明確,保證退休收入不致過快下降。

  過去養老雙軌制給社會留下了養老不公的深刻印象,“體制內”人員增加職業年金後,是否會造成新的不公,也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此前,推行“體制內”單位和個人強制繳納基本養老金,是補充養老制度的並軌。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具有相同的架構和繳費機制,就此而言,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目的不是要造成新的不公,而是要推動進一步並軌。

  不過,制度設計上的並軌並不必然消除養老待遇差別。這種差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養老金缺口問題。“體制”內外基本養老金實施不同賬戶管理,由於“體制”內賬戶有更強的支付能力,因此缺口壓力遠低於“體制”外賬戶,這意味著“體制”外職工需要付出包括延遲退休在內的更大成本;二是年金的覆蓋率不同問題。企業年金的推廣受到企業成本上升的制約,除大型企業外,一般企業缺乏積極性,而機關事業單位推廣職業年金不存在障礙。如果這兩種差別不能縮小,那麼即使制度架構上“體制”內外並軌,養老不公仍將在事實上存在。

  因此,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不是養老制度並軌完成的標誌,而應是進一步消除養老待遇不同的一個節點。職業年金不應只在“體制內”産生利好效應,還應帶動其他方面的進一步優化。比如,以更具強制性的手段推行企業年金制度,防止在補充養老制度環節形成新鴻溝。對於企業負擔過重心存疑慮的問題,應加大稅費減免措施加以消除。減免企業用工環節的稅負,與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和職業年金後可以享受個稅延遲繳納政策,有邏輯上的一致性。又如,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都應拓展保值升值新路徑。如果借鑒國外經驗,按照一定比例將養老資金投放于全球市場配置,就可降低投資風險,從而減輕“體制”內外人員負擔。再如,儘管職業年金在養老金中的佔比還不高,但在支付環節也應視同為“養廉金”,使之成為制度反腐的組成部分。

  職業年金制度是建立多層次養老體系的組成部分。只有將不同群體、各個層次的養老體系整合為既協調又有職能區分的整體,消除養老待遇不公、彌補潛在缺口等問題才能獲得根本性解決方案。職業年金制度不能獨立於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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