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日加班費:理想和現實的距離有多大?(3)
- 發佈時間:2014-09-09 08:21:32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孫朋浩
而遭遇故意不發加班費的用人單位,員工更是敢怒不敢言。
對此,勞動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稱,關於討要加班費的投訴,多是在員工離職後才會發生。
員工在和用人單位的關係中,一直處在弱勢之中,很多人為了“職業前途”,對加班只好“忍氣吞聲”,因而“秋後”要求加班費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最為突出。
然而,按照法律規定,一旦確認用人單位侵犯了勞動者的休假權,可就不僅僅是補償加班費那麼簡單。
《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費)的,勞動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這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違規的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和“支付經濟補償金”,調動了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積極。